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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

2024-08-22 来源:乌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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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为了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本办法所称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是指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在一定期限内对某项市政公用事业产品或服务进行经营的制度。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公共交通、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行业,依法实施特许经营的,适用本办法。



实施特许经营的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法定形式和程序确定。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指导和监督工作,直辖市、市、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坚持合理布局,有效配置资源。



参与特许经营权竞标者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金和设施设备、良好的银行资信、财务状况、从业经历、关键岗位人员、经营方案及地方性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主管部门需按照程序选择投资者或经营者,包括公开发布招标条件、资格审查和方案预审、评审择优、公示中标结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等步骤。



特许经营协议需包含特许经营内容、区域、范围、有效期限、产品和服务标准、价格、设施权属与处置、安全管理、履约担保、终止和变更、违约责任、争议解决方式及其他约定事项。



主管部门应承担协助核算和监控企业成本、监督履行义务、产品和服务质量监督、公众投诉受理、年度报告提交、紧急情况临时接管及协议规定的其他责任。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应制定合理生产、供应计划,组织安全生产,履行经营协议,定期提交发展规划、年度报告等文件,确保设施完好,协议规定的其他责任。



特许经营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承担指令任务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给予补偿。



协议内容变更需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变更需提前告知并获得主管部门同意。



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主管部门应组织招标选择特许经营者,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单方解除协议需提前申请,主管部门同意前必须保证正常运营。



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规定的行为,主管部门可依法终止协议、取消特许经营权,并实施临时接管。



特许经营权变更或终止时,主管部门应确保市政公用产品供应和服务的连续性与稳定性。



主管部门应在协议签订后30日内备案,组织专家对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监管价格,审定和监管产品和服务价格,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直辖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县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实施特许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主管部门应取消其特许经营权,并向社会公开披露,三年内不得参与竞标。



主管部门或获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违反协议,由过错方承担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定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办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6号,于2004年2月24日经第29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市场化,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强市场监管,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促进市政公用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全文共三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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