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劳动法怎样保护用人单位”。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法律分析: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并不意味一味保护劳动者而不顾及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基于权利义务的相对性,劳动合同法在赋予用人单位义务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对用人单位的权利进行保护,主要体现在:
(一)制定劳动规章制度的自主权
(二)服务期违约的赔偿
(三)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的规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期限,不得超过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