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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八章

2024-09-07 来源:乌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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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方案1: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当妇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申请仲裁或起诉。对经济困难的妇女,当地法律援助机构或应提供帮助,依法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


第五十三条 妇女遭到侵害时,可向妇女组织投诉,组织应维护其权益,有权要求相关部门或单位查处,并协助处理。相关部门或单位应依法查处,并给予答复。


第五十四条 妇女联合会或其他妇女组织,对于需要法律支持的受害妇女,应给予支持。特定妇女群体权益受到侵害时,可通过媒体揭露、批评,并有权要求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法律规定,以妇女的婚姻状况为由侵害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权益,或因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户而侵害男方和子女权益的行为,由乡镇依法调解。受害妇女也可申请仲裁或起诉,应依法受理。


第五十六条 违反法律规定,侵害妇女权益的,依照其他法律、法规进行处罚;造成财产损失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 对侵害妇女权益的申诉、控告、检举不予查处,或对提出者进行报复的行为,由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对侵害妇女权益的行为未及时制止或未给予必要帮助,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依法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妇女文化教育、劳动和社会保障、人身和财产权益以及婚姻家庭权益的,由单位、主管部门或上级机关责令改正,责任人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八条 违反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妇女可申请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向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通过媒体或其他方式贬低、损害妇女人格的,由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或其他相关部门依据职权责令改正,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是为了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充分发挥妇女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由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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