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正文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不正确?(  )

2023-05-07 来源:乌哈旅游

有网友碰到这样的问题“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不正确?(  )”。小编为您整理了以下解决方案,希望对您有帮助:

解决方案1:

【答案】:B

A项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B项说法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第3款的规定,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上级人民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C项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1条的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人民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因此,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是一审,一审可以由审判员与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D项说法正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人民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所以,如果中级审理第一审案件的时候,合议庭成员可以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

显示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