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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奖励通告

2023-11-19 来源:乌哈旅游

  为弘扬社会正气,表彰奖励为平安奇台作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鼓励各族群众参与到平安奇台建设中来,彰显见义勇为正能量,进一步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委、县人民政府决定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奖励和保护,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本办法由奇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县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综治办)负责实施。县人民政府通过财政拨款、接受社会捐赠等方式设立平安奇台见义勇为专项资金。

  二、新疆户籍在我县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人员,本县户籍人员在县域外见义勇为的和非新疆户籍人员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的,适用本办法。

  三、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应当自见义勇为行为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一年内提出的,可以酌情延长,但一般不超过半年。

  四、下列行为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

  (一)制止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制止侵害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协助公安、司法机关追捕、抓获通缉的罪犯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四)为保护国家、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安全,抢险、救灾、救人的。

  五、见义勇为行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初核审报。见义勇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可以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申报、举荐见义勇为行为。乡镇人民政府收到请求确认见义勇为行为的申报、举荐材料后,经过调查核实,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符合表彰、奖励条件的,向县综治办提请确认。

  六、县综治办在对见义勇为行为进行确认时,按下列情况对待: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见义勇为条件的,在材料齐全或者调查结束之日起30日内,提出建议报县人民政府审批,进行表彰奖励。见义勇为行为符合《国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部门依法进行确认并落实相关待遇;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见义勇为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报部门、单位和个人,并说明理由;

  (三)申报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对确认不服的,在收到确认通知后30日内可以向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七、个人见义勇为行为被县人民政府确认表彰的,授予“平安奇台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三人或三人以上共同实施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共同授予“平安奇台见义勇为先进群体(集体)”荣誉称号。

  八、对确认为见义勇为的人员,县综治办组织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依据案(事)件社会危害性大小和挽回经济损失多少两方面总体衡量、界定标准,在奖励范围内综合确定奖励金额。一次见义勇为行为按照下列规定奖励类型进行一次性最高奖励。

  (一)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等犯罪分子作斗争,其中一名犯罪分子被司法机关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或见义勇为行为挽回国家、集体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或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中,抢救2人以上生命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

  (二)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分子作斗争,其中一名犯罪分子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20xx年以上的(包括20xx年);或见义勇为行为挽回国家、集体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的;或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中,抢救1人以上生命安全的,可一次性给予30万元至49万元金额奖励。

  (三)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分子作斗争,其中一名犯罪分子被司法机关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上至20xx年的;或见义勇为行为挽回国家、集体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0万元以上至300万元的,可一次性给予10万元至29万元金额奖励。

  (四)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公共安全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分子作斗争,其中一名犯罪分子被司法机关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或见义勇为行为挽回国家、集体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上至100万元的,可给予1万元至10万元金额奖励。

  (五)同违法行为作斗争,其中一名违法行为人被治安管理处罚的;或见义勇为行为挽回国家、集体财产直接经济损失达到10万元以下的;或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中,积极施救的,视情况奖励1万元及以下金额。

  九、本办法由县综治办负责解释。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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