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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转让通用合同

2020-04-28 来源:乌哈旅游

  合同编号:

  出让方(甲方):杭州汉羽担保有限公司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受让方(乙方):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 邮编: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传真: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担保法》及相关法律和法规,经协商一致,甲乙双方就信贷资产转让(下称“转让”)事宜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本合同以见附件中《质权转让标的清单》中所列的甲方与各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及其担保合同为基础,原借款合同副本、保证合同副本或抵/质押合同副本、抵/质押权利凭证原件、借款借据副本(复印件)、债权转让通知书以及乙方支付给甲方的质权转让价款的划款凭证为本回购合同的见附件,没有副本文件的,应为加盖甲方公章的正本复印件。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一)本合同所称回购型质权转让业务,指依据协议约定,甲方在出让质权的同时,与乙方约定在将来一个确定的日期,以约定价格无条件购回其出让给乙方的质权。

  (二)本合同所称转让标的为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转让的质权。

  (三)本合同所称转让价款为转让时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质权交易价款。

  第二条 质权转让

  (一)甲方向乙方申请质权转让时,应当向乙方提交《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申请书》以及乙方要求提供的借款人有关资料,相关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副本或复印件等。

  (二)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质权转让标的清单》项下的信贷资产主债权及从债权(包括但不限于担保债权、违约金债权、损失赔偿债权、利息债权)由甲方转让给乙方,债权转让在甲乙双方之间生效。

  (三)在签署本合同之前,甲方应按照乙方要求填写并向乙方提交经其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乙方暂不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寄送借款人、担保人。但在甲方不履行回购义务时,乙方有权向借款人及担保人发出该通知。

  第三条 账户监管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在乙方开设专用存款账户,户名 ,账号: 。甲方完全履行回购义务前,凡本资产转让协议所涉借款人归还的任何款项应当且仅能进入该账户,该账户不得撤销、转移或质押给任何第三方。

  甲方同意该专用账户由乙方监管,乙方有权对该账户实施监控。在甲方完全履行回购义务前,未经乙方书面同意,该账户内资金不得支出,不得质押给第三人,也不得用于清偿或抵销第三人的债权或用于其他用途。

  第四条 转让价款

  (一)本合同项下的转让价款为 (币种) 元(大写)。

  (二)转让价款支付的前提条件:

  1. 本合同所述的借款合同至今尚未发生违约事件,尚无任何争议或纠纷的发生。

  2. 甲方已将本合同所述的借款合同副本、保证合同副本或抵/质押合同副本、抵/质押权利凭证副本(复印件)以及借款借据副本(复印件)交乙方收执,且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已确认无误。

  3、甲方已将经有权签字人签字并盖章的债权转让通知书交乙方收执。

  4.双方约定的其他划拨信贷资产转让价款的前提条件: 。

  (三)乙方在甲方满足上述前提条件后 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一次性划入甲方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第五条 质权回购利率及计息

  (一)本合同执行的年利率为 %。

  (二)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的起息日为转让价款划至甲方指定账户之日。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按日计息。

  第六条 回购

  (一)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项下的转让期限为 天。本合同签订之

  日为信贷资产转让日, 年 月 日为信贷资产回购日,回购金额为转让价款加上回购利息,共计 (币种) 元(大写)。

  (二)甲方应于回购日将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和回购利息一次性划入乙方指定账户: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回购日,甲方履行完回购义务后,甲方对其在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内资金方可支出或进行其它处臵。乙方应将预留的债权转让通知书正本、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副本等文件返还甲方。

  第七条 借款人提前还款

  借款人提前还款时,甲方应在接到借款人提前还款的申请后于一个工作日内立即通知乙方并征得乙方同意。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任意一种处理方式:

  (一)要求甲方将借款人提前还款的款项立即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由乙方进行监管。

  (二)要求甲方立即履行提前回购义务。借款人提前还款日即提前回购日,甲方将转让价款及回购利息划给乙方,履行回购义务;乙方收妥转让价款及回购利息后,应将债权转让通知书、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副本等文件返还甲方。甲方提前履行回购义务后,甲方对其在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内资金方可进行处臵。

  第七条 提前回购

  (一)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前回购其转让给乙方的全部信贷资产:

  1.甲方或借款人生产经营困难、财务状况恶化,可能影响其履行回购或还款义务的。

  2.甲方或借款人依法申请或被第三方申请破产、重组、托管或其他类似法律程序,或者发生合并、分立、重组、兼并、收购、破产等情形。

  3.甲方或借款人出现的其他可能影响乙方行使债权的情形。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提前回购通知后的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合同约定向乙方履行支付回购价款的义务,乙方随后将提前回购的质权项下债权转回给甲方。

  (二)甲方提前回购应该按照实际用款天数及本合同第五条确定的回购利率计算利息,并应于回购当日将本合同项下转让价款和提前回购利息一次性划入第六条中乙方指定账户。甲方履行完回购责任后,可取回债权转让通知书、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副本文件或复印件。

  (三)除依本条第(一)款、第七条、乙方采取违约救济措施或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情形而导致的甲方提前回购的情形外,甲方或乙方要求提前回购时,须提前五个工作日向对方提出书面申请,经对方同意,可提前回购。

  第九条 逾期回购

  (一)甲方若在回购日未能按照本合同规定履行回购义务,乙方有权自回购日次日起按照 的日利率向甲方计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逾期未付款金额逾期利率逾期天数。

  (二)甲方未履行回购义务的,乙方有权代甲方向借款人和担保人发出依本合同约定留存的《债权转让通知书》,要求借款人向乙方承担还本付息责任,担保人承担其担保责任。

  (三)甲方未按时履行回购义务的,乙方有权扣划甲方在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内资金以及直接从甲方在乙方所有营业机构开立的账户上扣收本合同约定的甲方应回购而未购回的转让价款、回购利息和逾期利息等应付费用。甲方账户余额不足以扣划的,乙方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收。

  第十条 甲方承诺与保证

  为保证本合同的全面履行,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作如下承诺和保证:

  (一)甲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业务,具备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格。

  (二)甲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应有的内部授权,不违反甲方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甲方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有关转让信贷资产的真实情况,未隐瞒与订立本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未提供任何虚假情况。向乙方所披露的信息及所提供的全部文件、单据、资料完整、真实、合法、有效。

  (四)甲方对转让的质权项下债权与借款人未约定抵销、禁止或限制转让该债权,并保证也不增加类似约定;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对借款合同中涉及借款金额、还款日等可能影响乙方债权的要素进行更改。

  (五)甲方所转让的信贷资产项下债权不存在任何瑕疵,也不存在乙方行使权利的限制,该债权真实、合法、有效;甲方未对该债权设立抵押、质押或其他任何担保,且未转让给他人。

  (六)甲方应在回购日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回购义务。借款人是否按照借款合同约定清偿信贷资产本息,均不影响甲方在本合同项下对乙方按期履行回购责任。

  (七)回购合同签订前及回购期间,甲方应如实向乙方通报甲方及借款人的经营及财务状况,如甲方故意隐瞒重大事项的,乙方有权随时要求其无条件回购。甲方或借款人发生可能影响甲方回购能力的重大事项,如重组、兼并、收购、撤销和破产清算等,或者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以及与第三方卷入重大诉讼或仲裁程序及其它法律纠纷,应立即通知乙方。根据事件的影响程度,乙方可以要求甲方无条件立即承担回购责任。

  (八)本合同签订后,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减免借款人的债务。

  (九)甲方应当就其与借款人间存在的或即将发生的任何借款合同纠纷书面提请乙方特别注意,甲方与借款人间不存在未提请乙方特别注意的未解决的任何借款合同纠纷。

  (十)在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或者借款人/担保人变更住所地或名称时,甲方应在5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十一)应当承担与本合同及本合同项下信贷资产转让、回购有关的律师服务费、保险、评估、登记、保管、鉴定、公证等费用。

  (十二)对于任何依据本合同发生的甲方应付款项,允许乙方从甲方在乙方所属分支机构开立的账户上扣划。

  第十一条 乙方承诺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金融机构,持有有效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可以依法从事信贷业务,具备信贷资产转让业务资格。

  (二)乙方已经获得签署本合同所应有的内部授权,不违反乙方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乙方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为其设定的义务、满足信贷资产转让条件的前提下,乙方应按期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项下的信贷资产转让价款。

  (四)在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变更住所地或名称时,应在5日内书面告知甲方。

  第十二条 违约行为

  出现或发生下列任一事件,均构成或视为甲方违约:

  (一) 甲方违反本合同第三条“账户监管”约定义务。

  (二)甲方违反第九条“甲方承诺和保证”中的任一事项。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履行信贷资产回购义务,或当出现第八条所列需提前回购的情况时,未按本合同约定履行提前回购义务。

  (四)借款人提前还款时,未及时通知乙方或出现其他应通知而未通知乙方的情形。

  (五)甲方存在欺诈行为或有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原则的行为,损害乙方合法的权益。

  (六)其他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事项。

  第十三条 违约处理

  甲方违约后,乙方有权视甲方违约情节轻重,采取以下任一项或多项措施:

  (一)要求甲方限期纠正上述违约行为。

  (二)要求甲方立即履行回购义务。

  (三)按本合同约定行使扣划或/和抵销的权利。

  (四)要求甲方赔偿因甲方违约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五)要求甲方立即提前回购全部信贷资产,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六)按转让价款的 向甲方收取违约金。

  (七)其他法律规定或允许的违约责任方式。

  因甲方违约致使乙方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甲方应承担乙方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在甲方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形下,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期限向甲方支付转让价款的,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支付的转让款项乘以逾期天数乘以万分之 计算。

  第十四条 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对于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事项承担保密义务,未经一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有关事项向本合同以外的第三方披露,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披露给正常业务中所雇用的审计和法律等工作人员。

  (二)该文件和资料可由公开途径获得,或者该资料的披露是国家法律法规所要求的。

  (三)向法院的诉前披露或类似披露程序的要求或根据所采取的法律程序进行的与本合同有关的披露。

  (四)履行信贷资产告知义务,向债务人及担保人披露拟转让的信贷资产信息。 第十五条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提前解除本合同。如确需变更或解除本合同,甲乙双方应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其他约定事项: 。

  第十七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按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一)向乙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二)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地点为 ),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在诉讼或仲裁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需履行。

  第十八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及乙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第十九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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