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 ,女,汉族,1970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编号: ,住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 。
男方: ,男,汉族,1966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编号: ,住址: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 号。
第一条 上列男女双方经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离婚协议。
第二条男女双方于1996年5月1日登记结婚。双方因婚前了解不深,缺乏感情基础,婚后没有注重感情的培养,而且性格不合,已经分居很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确已没有和好的可能,一致同意自愿离婚并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第三条 男女方共同财产:房产一套,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大良街道,该房产价值伍拾伍万元;汽车一辆,车牌号码为 〃 ,价值陆万元;
号房及该套房内的一切共有家庭用品,车牌号码为 〃 汽车,归男方所有,男方同时给予女方补偿房价款叁拾叁万元,于办理离婚登记时一次性支付。
男方、女方专用的物品,分别属男、女方各自所有。
男方、女方共同债务有向男方姐姐借款伍万元整,由男方归还。共同的债权有贰万元整,由女方享有。若男方、女方另存有债务的,属个人债务,由其个人偿还,与另一方无关。
第四条 婚生儿子 ,于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证编号。双方一致同意由女方抚养,男方应于每月的十八号前支付女方抚养费玖佰元整;儿子年满18周岁后由其选择随男方或女方生活。
第五条 男方有探视儿子 的权利,每周一天,时间为星期六或周日。儿子读书时寒暑假期间的探视时间,双方另行约定。
第六条 男女双方签订本协议日起十天内,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第七条 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对方的生活,双方不得做有损婚生儿子健康成长的事情,都有教育婚生儿子的义务。
第八条 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给婚姻登记机关;自离婚登记之日起生效。
女方签名: 男方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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