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卖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风险告知:在签订购销合同之前,应当考察经销商是否合法存在,是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如果对方是无独立法人资格的挂靠单位,或单位产权不清,或是根本不存在的虚假单位,最好不要与其合作,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甲方向乙方供应绿色(有机)食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合作内容
1.1甲方保证及时、准确地向乙方提供农产品种植分布图(中间不能更换土地种植,三年之内培育成有机土壤)、上市时间、总产量预测等信息资料,以便于乙方制订市场营销策略等工作的开展。
1.2甲方保证根据乙方的要求种植、收割、运输、储存农产品(存储费用由乙方承担)。
1.3甲方必须保证生产基地及周围环境无污染源,所种植的产品无恶性病虫害,在种植过程中不得使用农药。
第二条订货、数量及价格
2.1春季:有机________亩,收购价格根据市场价上调_____%。
2.2夏季:有机________亩,收购价格根据市场价上调_____%。
2.3秋季:有机________亩,收购价格根据市场价上调_____%。
2.4具体价格由甲、乙双方根据市场价格协商确定,遇到市场价格变动或成本变动的情况需要调整价格时,甲方应提前通知乙方。
第三条品种、等级、质量及包装
3.1乙方所购农产品的品种、等级和质量按乙方要求的标准执行,没有标准的则由双方封样协商确定。
3.2甲方保证品质,不得以次充好,如霉烂、变质、畸形等,应在采收及运输过程中保证农产品质量。完全满足乙方对有产品的时间和品质要求。
3.3包装费用标准由双方根据不同的品种和运输要求确定,包装物可由甲方负责提供,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需回收的包装物由乙方负责回收交还甲方。
3.4验收办法及运费负担:甲方将合格农产品运至乙方指定地点,乙方对农产品按要求进行过秤验收收购。运费由甲方自行负担。
风险告知: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第四条费用支付及结算方式
4.1乙方应在每批次需要采购货的当天,根据双方核定的费用总计以电汇、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给甲方。(特殊情况下可放宽至乙方收货后的十天之内)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5.1乙方应于前一日把每日订货清单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告知甲方,给乙方组织供货以必要的时间。
5.2货到后,及时接收货物并对货物进行验收。
5.3如认为货物不符合约定的质量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
5.4按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货款。
5.5减少或者增加定货应及时通知甲方,使甲方能够按要求调配货物。
第六条甲方权利义务
6.1按乙方要求的质量、数量、时间把货物送到乙方指定的地点。
6.2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及双方相互间的约定关于农产品的要求。
6.3如货源满足不了乙方订货的要求应及时通知乙方,以使乙方能够另行订货,不影响乙方正常的经营。
6.4甲方应努力提高产品质量,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合同任务。
第七条违约责任:
7.1甲方延迟交货的,应当每日按照延迟交货部分总价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2乙方延迟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延迟交货部分总价款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3甲方未完成合同约定的交货数量,将产品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按照该部分农产品市场价格总金额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7.4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收购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7.5如遇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重大疫情影响合同的执行时,甲方应在事后即时提出协商修改或解除合同。
7.6甲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双方相互之间约定的,如果乙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乙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甲方不能调换的,按延迟交货处理。
风险告知: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7.7甲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双方相互之间约定的,必须重新包装的,甲方应负责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的费用。乙方不要求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的,甲方应当偿付乙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的价值部分的赔偿。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的,甲方应当负责赔偿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前期营销宣传推广费用等发生的费用)。
7.8乙方在收货前,抽检甲方的产品,如发现有农药残留和化学肥料等有害物质(不符合质量要求),乙方有权拒收,并要求甲方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可依法向签约地人民法院诉讼。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
第九条本合同有效期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至12月30日止。本合同一式两份,当事人各执一份。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协商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卖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签订购销合同的注意事项
购销合同签订之前的风险控制
(一)主体资格审查
签订合同前,应对供货商的资格进行认真审查。供货商作为购销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其资格进行审查是防范合同风险的第一道防线。要想保证交易安全,首先应当了解“交易对手”。通过主体资格审查,判断对方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主体资格审查主要可分为自然人,法人两类。对自然人而言,要查验其身份证,确认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年满18周岁),否则该自然人不具有签约资格。一般而言,除非即时清洁的购销合同,不建议与自然人签订购销合同。
购销合同的供货方大部分是公司法人。审查公司法人的主体资格,一般查验对方的营业执照,特别专注其基本信息,如法人代表,地址,年检状况。营业执照不方便查验的,也可以到工商局查询其基本状况。在了解上述情况过程中如果发现异常,如未通过年检,购销方要适时调整合同条款或者不再与之签约。
(二)履约能力调查
通过履约能力调查,查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实力、信用情况和不良行为记录,为避免合同风险提供有力保障。履约能力调查是通过公共信息、特别渠道信息和对方提供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公共信息主要是通过网络收集对方的销售规模、市场声誉等相关信息。
特别渠道信息主要是业务人员通过自身资源了解对方的具体情况。对方提供的情况也是判断其履约能力的重要依据。例如,功过公共信息的掌握,可以判断对方提供的相关情况是否真实,从而判断其诚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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