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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多媒体电脑室购置安装工程合同书

2021-12-15 来源:乌哈旅游

  合同编号:

  工程名称: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签订地点:

  依照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甲方出资建设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第二条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第三条 合同工期

  日历工期: 天

  开工日期:预付款到帐后第3天开始计算;

  竣工日期:开工日期确认后 天

  注:

  1、设备到达甲方施工场地后由甲方负责看守。

  2、电力电缆通道由甲方自行解决,施工用水用电由甲方协助提供接入,费用由乙方负责。

  3、应缴纳给南宁供电局或市政的行政指令性收费由甲方负责。

  如遇雨天、不可抗力原因以及由于设计变更工期增加、停电时间不能确定或因甲方负责的土建工程项目未能交付使用等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则顺延。

  第四条 合同价款与承包方式

  1、经双方协定,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大写: (¥ )。

  2、承包方式:总价承包

  合同价款调整

  1、 施工图总价承包方式:

  (1)由于设计变更修改签证增加工程量进行合同总价调整。计算口径(套用定额、计费标准等)按合同原概、预算计取标准。

  (2)甲方对双方已审定的设计内容作出修改要求,需增加的设计部分进行合同总价调整。

  (3)工程量增减(作为增减工程量依据的设计修改、签证必须具备设计、监理、甲方三方签字、盖章等完整手续,否则不予认可)。若在三个工作日后甲方逾期未予答复,即视为甲方代表对此报告予以批准。

  2、安装费承包方式:按年《通用安装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细则(GB50500-20__)及20__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及其有关文件计列。

  3、如发生以下情况,双方协商解决:

  (1) 国家计划重大调整。

  (2) 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3) 其他约定事宜:

  4、除以上情况可进行合同总价调整外,其它一律不作调整。

  第五条 工程款的支付

  1、工程预付款

  甲方在签订合同后5天内,进场施工先付[60%]工程款即人民币大写: (¥ );设备到达施工现场后再付[20%]工程款即人民币大写: (¥ );通电后再付[20%]工程款即人民币大写: (¥ );

  2、工程款支付方式:转帐

  工程质量与验收

  以国家颁发的施工及验收规程、规范和设计要求的工程质量标准为依据,工程质量按施工设计图纸技术要求,达到电力部颁的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的合格条件,符合验收标准,包括高压接线通电。并接受甲方的现场监督与检查。

  安全施工

  1、乙方在工程施工中要严格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的有关规定,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规定》所明确的组织、协调、监督责任,认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防事故发生。

  2、在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电力行业安全作业要求采取严格的安全保护措施,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承担因违反《安全生产工作规定》而造成事故一切责任。

  第六条 设计变更

  1、乙方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技术规定、建设工程施工技术有关管理的规定,严格按照施工图纸施工,发现设计差错缺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改,应及时向甲方代表和设计单位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乙方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或同意乙方的变更设计申请,应送原设计单位审查、修改、补充,取得相应的图纸、说明,对于较大或重大设计变更应取得有关部门批准。

  3、设计变更内容:(1)工程量增减;(2)取消或增加某一项目;(3)杆塔及基础形式变化;(4)线路长度增减等。

  4、由于甲方原因的重大设计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和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由于乙方原因的设计变更,由乙方承担费用,延误的工期不能顺延。

  第七条 材料设备供应

  1、甲方或乙方应根据设计和规范要求采购工程需要材料、设备或配制加工非标准设备,必须有产品质量合格证书,并且满足南宁供电局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属于南宁供电局电力物资合格供应商范围。

  2、由乙方采购的设备、材料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甲方代表拒绝验收,由乙方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物资,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能顺延。

  3、由甲方采购的设备、材料与设计和规范要求不符、不满足南宁供电局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或不属于南宁供电局电力物资合格供应商范围,乙方可以拒绝安装,由甲方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物资,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顺延。如甲方不更换不符合要求的物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双方责任

  甲方责任

  1、负责办理该工程的供电行政指令性收费、有关城建开挖及相关费用。

  2、经供电局有关部门会审同意的设计图纸及施工方案如有变更,由乙方与供电局有关部门协商解决。

  3、施工期间,甲方应派工程负责人到现场以便联系工作。工程范围内的供电线路因工程施工需要,则要服从停送电的安排。

  4、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由此发生的质量或其他问题,由甲方承担责任。

  5、负责在乙方递交工程联系单或其它工程资料三个工作日内完成会签工作,超出以上时限的如甲方不提出异议作甲方默认处理。

  6、不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工或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工期延期、工程停建,由甲方负责。甲方补偿乙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乙方责任

  1、乙方要认真执行电力建设施工及验收的技术规定、建设工程技术管理有关规定,严格按照经供电局报装处会审同意的方案施工,发现设计错漏不得将错就错或擅自修改,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变更设计申请。

  2、保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施工图纸要求进行施工,工程验收质量不合格者,其返工所需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3、 负责做好施工场地周围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的保护,负责施工场地清洁。

  第九条 违约责任

  若甲方不能按照合同第六条付款,应按每违约一天支付所欠工程款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若乙方不能按本合同按时竣工,每超一天,按工程合同金额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条 工程保修

  1、保修期限:一年(由工程验收合格送电试运行24小时后算起)。

  2、保修范围:乙方承建的全部工程内容,甲方采购的设备不包含在保修范围内。

  第十一条 不可抗拒力

  参照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GF—1999—0201)》第二部分通用条款第十一条其他中第39款。

  第十二条 合同争议及解决

  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双方本着友好协商的原则进行解决。经双方协商不成,按以下第(1、2)种方式解决

  1、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其他

  为保证施工顺利进行,除上述条款外,甲、乙双方应对整个工程施工中,遇到的任何问题应互相协商解决,以便工程顺利完成。

  第十四条 合同生效及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交验收,结清工程余款保修期满自然失效。

  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陆份,双方各执叁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地址: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 号: 帐 号:

  电 话: 电 话:

  日 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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