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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合同(医院)

2022-12-09 来源:乌哈旅游

  甲方

  乙方

  甲方因需要,并经双方协商订立如下协议,共同遵照履行。

  一 特别条款

  1.1. 法务服务范围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承担其法务服务任务,为甲方经营,管理活动提供法律帮助,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法务服务范围为

  1) 为公司经营及管理上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

  2) 对公司运作和发展方向的决策提供法律建议

  3) 对公司运作和发展方向的决策提供指导意见

  4) 对公司专项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

  5) 为公司专门性事务对外签发律师函

  6) 对公司有关事项进行律师见证

  7) 提供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法律信息

  8) 从法律角度为公司管理进行构架的设计

  9) 帮助公司构建经营管理法律风险防范体系

  10) 参与公司治理及起草公司章程,股东会协议,董事会规则等文件

  11) 制定公司常用合同范本,对公司签订的合同进行审核,把关

  12) 规范公司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修改员工就业规则,岗位职责等文件,对工资结构进行合法调整

  13) 制定公司债权回收方案,并组织实施

  14) 对公司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法律知识培训

  15) 对公司的合作伙伴,客户进行信用调查

  16) 代为商务调查,对相关的房地产,公司,金融,知识产权,贸易,合作等所涉及内容的真实性,客观性及合法性进行调查,出具调查报告

  17) 参与公司对外商业项目

  1.2. 法务服务费及服务方式

  双方经协商后确定,年法务服务费总额为 元人民币。(分十二个月支付,具体支付方式与支付时间见薪资制度)乙方不占用甲方办公资源,,采用不定时工作方式,每月至少到甲方办公地一次,甲方有事可随时通知乙方。

  1.3.其他费用

  乙方在办理案件中所发生的以下其他费用并不包含在上述法务费内,应由甲方另行承担。双方就以下费用的收费标准约定数目或按照实际消费为准。

  1) 电信及邮递费用

  2) 复印费用

  3) 差旅费

  4) 其他费用

  1.4.服务期限

  双方约定服务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 日止。

  1.5.联系信息

  有关甲方和乙方的联系信息如下

  甲方: 乙方:

  地址: 地址: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电子邮件: 电子邮件:

  1.6.其他约定

  除由上述特别条款的约定和以下一般条款的约定外,双方补充如下协议:

  二 一般条款

  2.1.生效条件

  本协议在双方签署后生效。协议生效前。法务人员没有义务向甲方提供法务服务。甲方已有的法律纠纷,乙方可以参照本协议提供法务服务,其所需费用需另行支付。

  2.2.乙方的义务

  乙方在为甲方提供法务服务时,承担以下义务:

  1) 乙方必须遵守法务人员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2) 乙方应当勤勉尽责,维护甲方的最大利益;

  3) 乙方应当及时向甲方报告有关案件的进展情况;

  4) 乙方无权超越甲方授权行事。如果确有需要,应当由甲方另行给予明确的授权;

  5) 乙方就本协议约定的法务费和其他费用以外,无权要求甲方支付任何其他款项。但是如有法务人员代缴代付予其他机构的费用除外

  6) 乙方变更联系信息的,应当及时通知甲方;

  7) 乙方对甲方负有保密义务。

  2.3.甲方的义务

  甲方承担以下的义务:

  1) 与乙方的其他法务人员诚实合作,向乙方及其他法务人员如实提供与法务服务有关的资料信息,如实陈述与案件有关的情况;

  2) 如与法务服务有关的情况和事实发生变化,应及时告知乙方或法务人员;

  3) 如果甲方变更联系信息,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及其法务人员;

  4) 按照约定支付法务服务费和其他费用;

  5) 无论何种情况,甲方向乙方及法务人员提出的要求均不得违反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

  2.4.保密

  1)乙方对甲方的相关信息及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文件和其他情况(以下简称“甲方秘密”)应当保守秘密,在未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甲方秘密。

  2)乙方和甲方另签订的有保密协议的,应以保密协议的约定为准。

  2.5.其他法律事务

  乙方均无义务代理甲方处理本协议约定的法务服务范围以外的其他法律事务。甲方如确有需要乙方及其法务人员提供有关啊法律事务服务的,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务服务委托协议。

  2.6.法律意见

  乙方及其法务人员向甲方提供的分析,判断和意见,仅供参考企业领导决策参考。

  2.7.完整的协议

  本协议作为乙方和甲方之间的最终的,完整的协议,取代之前双方作出的口头活书面约定。

  2.8.协议的可分性

  本协议中的任何条款如因任何原因导致全部或部分无效,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仍保持原有的效力,应当予以履行。

  2.9.修改

  本协议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书面方式进行修改。甲方理解并承诺,如果甲方希望获得本协议约定服务范围以外的法务服务,应当与乙方另行签订法务服务委托协议。

  2.10.争议的解决

  双方同意,有关本协议签订,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在无法通过协商解决和调节方式解决的情况下,任何一方均可向北京市种菜委员会提出仲裁。仲裁依据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的最终局的,对双方均有拘束力。

  三 终止劳动合同

  3.1.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注:人力资源部门应保留招聘资料,以保留录用条件的证据。)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及甲方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甲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修订。对员工欺诈的情形,也可依据第39条第5项解除劳动合同。 )

  7)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8)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3.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此合同:

  1).甲方不能按时按量提供乙方合理报酬的;

  3.3.签署

  本协议由乙方和甲方共同签署。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代理人签字并盖章。代理人签字的,需提供授权委托手续。

  3.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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