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德州金斗面粉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魏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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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方:陵县康深牧业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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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租赁甲方场地、厂房、机器设备的事宜经自主自愿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租赁物位置、面积、数量
甲方将位于厂区内的设施、设备、场地、建筑物、构筑物(详见租赁物明细清册)整体租赁给乙方使用。厂区内未列入租赁物明细清单的甲方所有车间、办公室及物品由甲方保管与使用。
本租赁物采取包租的方式,由乙方自行管理。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为年,即从 月日止。
租赁期限届满前日由乙方向甲方提出继续承租的意向,乙方拥有优先权承租。届满前 日甲方有权对租赁物按清单进行清查核对按期收回。
第三条、 租金支付及结算办法
1.年租金共计:月当年租金,合同到期前提前一个月缴纳下年度租金。
2. 履约保证金共计: 万元整,如乙方租赁期间提前终止合同或出现违约事宜在保证金中支付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合同终止3日内甲方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如保证金逾期未退还,则按违约进行赔付。
3.以上两项共计 元,于合同生效后 日内支付甲方账户,银行信息如下:
德州金斗面粉有限公司 账号:
开户行:
第四条、同业禁止的约定
乙方生产自用自销产品的,应当区别与甲方产品的外包装及标示,自行办理市场销售的相关注册手续,如甲方指定乙方生产的面制品(代工),双方另行签订生产订单,相关价格随行就市另行签订合同,为甲方代工产品所使用的甲方标示及包装由甲方提供,乙方不承担因生产使用产品标示带来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甲方权利与义务
1、应按约定为乙方提供设备清单中的厂房生产设施。
2、监督乙方对租赁物,场内附着物的正确使用。
3、提供水电路及便利条件。
第六条、乙方权利和义务
1、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应按期支付租金。
3、应爱护并合理使用场内的各种设备。
第七条、租赁场地、设备交还
租赁期满未能续约终止合同前,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日将租赁物场地及甲方提供的设备交还甲方,如期间产生人员安全事故乙方自行处理。
第八条、合同的解除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应按照年租金总额的 支付违约金。
1、未按约定使用场地、设备、经甲方的。
2、利用场地加工,制造违禁物品的。
3、若因有关法律法规的修改、或国家政策的调整及不可抗力,导致承租方无法继续履行本协议时,承租方不承担违约责任,租金以实际使用时间计算。
4、逾期日未支付租金的。
5、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拒不接受甲方监督纠正。
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以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调不成的依法
向 德城区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共同办理见证后生效。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
第十一条,本合同的附件由双方签字盖章生效,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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