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xx省人民政府琼府()30号《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我省从x年1月1日起,对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主要用于门诊医疗和住院治疗补助。补助标准为:在职人员月工资的5%。《通知》第八条规定,“事业单位人员,可参照本办法规定的待遇标准执行。补助费用按单位经费来源渠道解决。”据了解,公务员和一类公益的事业单位(中专、中小学等)人员已兑现补助。
但我省的高等院校,一直没有落实此项医疗补助政策,这包括在职的和退休的全部高校职工(教师)。这种状况显然违背了国家法律及省政府的通知精神,而且严重侵害了高校广大职工(教师)的权益,是明显不公平的。
1、根据国家《教师法》规定,高校教师工资、社保等待遇是“参公”的。
2、根据xx省人大关于《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办法》(x年8月1日)第十九条:“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
3、根据“人才强省”战略及尊重知识、注重人才的社会氛围,保障高校教师的身体健康是其重要方面和内容。
4、根据xx省人民政府琼府()30号《关于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的通知》规定,高校职工也理应享受医疗补助政策。
为此,建议:
1、保障高校职工(含退休和在职)享受与公务员平等的医疗权益与待遇;
2、补发此前低于应与公务员一样的平等医疗补助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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