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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线电缆供货合同书

2021-04-13 来源:乌哈旅游

  出卖人:

  签订地点:

  买受人:  有限公司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元整。如供货过程中数量型号发生变更,货物的单价按让利后总价同比例下浮。

  第二条质量标准:所供电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线径及长度均不得有负公差,需提供产品出厂合格证和3认证。

  第三条出卖人对质量负责的条件及期限:质保期为安装完成验收合格后  个月。

  第四条包装标准、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包装必须确保货物运抵现场的完好无损。电缆盘由出卖

  人及时回收,若有丢失买受人概不负责。

  第五条随机的必备品、配件、工具数量及供应办法:无。

  第六条合理损耗标准及计算方法:无。

  第七条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验收合格后时起转移,但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义务的,标的物

  属于出卖人所有。

  第八条交(提)货方式、地点:按买受人的要求分批运至工地现场。交货时间为合同签订后10天。

  第九条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汽车运输,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条检验标准、方法、地点及期限:按电缆国家标准、现行行业标准及出卖人提供的经买受人

  确认的样品验收。

  第十一条成套设备的安装与调试:无。

  第十二条结算方式、时间及地点:合同签订后,货物运至现场,经验收合格后付至货物价款60%;

  安装完成、调试合格、验证文件齐全后付至货物价款的90%;其余10%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满后

  14天内付清(不计利息)。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也可另立担保合同):无。

  第十四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出卖人的供货质量、时间未按合同约定,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

  第十五条违约责任:出卖人未按合同约定供货,买受人在权对出卖人进行合同总价1%~5%的款。买受人未按合同付款,出卖人有权停止供货。

  第十六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调解决;也可由

  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调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一)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电缆进场后按国家相关标准进行检测,检测费用由出卖人承担。

  2、供货数量为暂定量,具体量以买受人在施工过程中的要求为准,最终按实结算。出卖人投标报价中已包含由此发生的运输费用。

  3、货物单价为固定单价,不因任何原因而调整。

  4、出卖人提供的电缆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电缆不允许有接头。电缆应持有国家归口管理部门核发

  的生产许可证,并有南京市、江宁区等相关政府进网许可证。

  5、出卖人应负责指导电缆安装、敷设、试验等技术服务工作。

  6、多芯电缆要求分色,其分色按国家标准(黄、绿、红、蓝、黑)双色。

  7、电缆的封端应严密。

  8、出卖人生产货物时以每号建筑为单位,不可将同种型号规格的电缆合为一根。

  9、货物运至现场后,出卖人负责免费将货物卸至买受人指定的地点。

  10、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对投标文件的书面澄清等均作为合同,是合同不可缺少的一分。

  出卖人买受人鉴(公)证意见:

  出卖人(章):

  买受人(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鉴(公)证机关(章)

  帐号:

  帐号: 

  经办人: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年月日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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