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买方):
乙方 (卖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GB14902-20xx 《预拌混凝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商品混凝土买卖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1、建设单位:
2、施工单位:
3、工程名称:
4、工程地点:
第二条 商品混凝土供应量
本合同约定的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量约合同总价款约万元,该数量为概算量,结算数量及金额以实际供应量为准。
第三条 订货方式及供货的变更
1、签订本合同后,乙方随甲方工程进度需要按时供应混凝土。
2. 甲方应在每批次混凝土供应的24小时前通知乙方,并在《混凝土浇筑计划表》上由甲方现场负责人签字确认,以便乙方做好混凝土生产准备工作。(表式详附件-)
3. 如遇特殊情况需变更当批次供应计划,由甲乙双方协商调整。
4.在供货过程屯 甲方需要的混凝土品种和规格如超出木合同范围,必须在 混凝土浇筑前24小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否则,乙方有权不予提供超出木合同范 围的混凝土。
第四条混凝土强度等级及单价
第五条、混凝 土数量的验收确认
1、甲乙双方约定混凝 土数量按GB14902(8.1;8.2; 8.3)标准进行结算。
2、乙方混凝土生产时,配料严格遵循核定配合比由电脑精确计量拌制,乙方提供每批次混凝土前,甲方认为有必要,可对乙方当批次混凝土配方再核实,派员前往乙方生产站采取随机抽样方式核定混凝土重量后推算混凝土体积量,使双方在当月结算混凝土量时,以乙方《送料单》为依据结算。
3.、抽样核定方式双方作如下约定:甲方每次抽查三车以上混凝土量,以其平均值作为依据,且甲方抽查车辆过磅单应有乙方该混凝 土运输车驾驶员签名确认。甲方应不迟于抽查的次日将结果通知乙方,否则视为甲方对该批次混凝土量无争议
4、垫层、桩、地坪、砂浆、路面、零星混凝 土按乙方《送料单》数量结算。
5、甲、乙双方每月结算一次,以 并于月底前做出《月混凝土结算书》。
第六条 混凝土质量的验收确认
1、甲、乙双方共同依据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及合同约定对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的混凝土的质量进行验收,并签字确认。(验收依据详附件二及合同附录)。
2、乙方供货到现场浇筑的混凝土经甲方表观检验如有质量异常现象,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甲方有权拒收作退货处理,其退货处理的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3、 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时,应在发现后4小时内通知乙方;如对混凝土质量确有争议,应及时分析原因,属于甲方浇筑不及时或振捣、养护不当原因,其责任由甲方承担;属于乙方产品质量原因,其造成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4、甲方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人员应在乙方实验室技术人员见证下,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及规范对混凝土抽样检验标准制作试块。试块成型后,应做好记录及编号工作,以塑料薄膜覆盖并置于阴凉处,拆膜后,立即进行标准养护。乙方在现场见证取样的试块在标养28天后,由乙方提前三天通知甲方相关人员,并约定见证试压时间,若甲方未到搅拌站见证试压或未提出异议,乙方将把试压数据作为质量验收依据。
第七条 价款结算及文付
一、混凝土结算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于每月结算书》。
2、甲方工程项目连续天未浇筑混凝土,甲、乙双方应在结算。
3、若甲方逾期30日不与乙方结算,视为甲方同意乙方按已签收的《送料单》作为结算依据;甲方和建设方约定的结算时间不涉及本合同,故甲方不得以此迟廷办理本合同的结算时间。
4、双方约定在结算书上相关人员的盖章、签字被视为已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
二、付款时间及方式:
1、合同签订后,甲方按每月做出的《月硷结算书》,在每月10日前支付上月20日止混凝土用量总价款的%给丙方作为进度款,余的混凝土款并入下月进度款中一并支付,尾款在工程主体断水之日起三个月内逐月付清。
2、甲方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按时支付混凝土货款,乙方可暂停供应混凝土,直至甲方支付货款后恢复供应。
3、甲、乙双方债权债务未结清前,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单方废止本合同并另与其它混凝土供应商签订供应本工程项目混凝土合同。
4、乙方收款人员凭乙方开具的发票向甲方收取混凝土货款。
第八条 乙方责任
1、为确保工程质量,乙方负责生产合同约定强度等级的混凝土。
2、甲方将商品混凝土供应计划表送乙方后,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及时组织生产,并按时供应商品混凝土。
3、乙方原材料质量及检验标准应符合国家及地方的规范及标准,乙方应提供所浇筑混凝土的技术资料,最后一批技术资料应在办清全部结算、付清货款后交付。
4、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供应计划发货,保证施工进度需要。
5、因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设专人与甲方共同协调混凝土供应事宜。
7、乙方运送车辆及随机人员进入现场后,应戴安全帽,应服从甲方负责人员的统一调度指挥。
8、甲方对现场的混凝土数量及表观质量有异议,接到甲方通知后,乙方应及时到现场处理,不得延误。
9、在木工程混凝土供应过程中,若发生在施工现场之外的生产、运输过程的安全责任事故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承担;若因乙方原因发生在本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责任事故,甲方应在第一时间、第一现场通知乙方到现场处理,否则之后乙方将不予认可;若因甲方原因导致的安全责任事故则由甲方负责承担。
第九条 甲方责任
1、根据工程进度需要,甲方应提前以电话、传真等方式向乙方报混凝土浇筑计划,以保证乙方有足够的时间筹集原材料。
2、甲方应保证施工现场场地相对平整、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作业环境。乙方混凝土运输车辆送货到达施工现场后,甲方应安排人负责调度指挥,保证车辆及随机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有序,对车辆驶离现场有达到环保要求的,甲方应派人清洁乙方车辆轮胎。
3、甲方必须保证现场输送混凝土必需的电力、照明、水源及临时清洁车辆场地等设施。并承担输送泵所需水电供应及费用。负责占道证办理及相关费用。
4、混凝土需进行泵送施工时,甲方应组织施工人员在乙方指导下负责铺设、迁移管道及泵的进出场到位,以保证混凝土顺利入摸。若因甲方未办妥施工许可证照及道路占用手续等而引起的责任,由甲方负责。泵车进出场甲方负责清点泵管及配件,遗失照赔;
5、商品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甲方未经乙方技术负责人签字同意,而单方掺入外加剂、掺和物、生水而引发的混凝土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6、乙方按甲方填制的《混凝土浇筑计划表》要求,组织货源到位后,甲方应及时组织浇筑。若甲方未能及时组织浇筑,混凝土到施工现场停留时间超过6小时以上,导致混凝土报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7、混凝土振捣不密实,养护不当造成的质量问题,由甲方负责。
8、在供应混凝土期间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临时性停工或更改供应计划的内容, 甲方应提前4小时通知乙方。因通知不及时所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9、商品混凝土运到施工现场后,甲方应不迟于45分钟内开始卸料,每车卸料时间应控制在120分钟内。若超过120分钟不能卸完,乙方有权向甲方索回资源浪费损失;甲方发生单车混凝土要量不足6 m3的,应文付6 m3运费(30元/ m3 )
10、甲方承担施工浇筑过程中混凝土的爆摸或浪费造成的损失。
11、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时与乙方办理结算,如果由于甲方原因未办理结算,乙方有权停止供货并以乙方的《送料单》作为结算依据。
12、如果木工程项目因资金、规划要求变更等原因导致工程项目停工,甲方应在事件发生后的30日内付清乙方己送混凝土的所有货款。
13、若遇市场原材料涨价,涨跌幅度在5%以内,不作砼价格调整,涨跌幅度超出5%,按原材料涨跌幅度比例作砼价格相应调整。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已的各项责任、未按合同期限支付货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2、若甲方原因致使乙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乙方可以在不影响工程质量的情况下,暂停供应商品混凝土,并提前一天通知甲方。
3、乙方不能按合同工期供应商品混凝土,质量达不到设计和规范的要求,应承担违约责任。
4、其他违约责任详见合同相应条款。
5、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若因不可抗力(暴雨、大雪、水淹、地震、狂风等)及政府交通管制或堵塞导致本合同所供商品混凝土出现质量问题,不视为乙方责任,由双方协商解块。
第十二条 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三条 未尽事宜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认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其它
1、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生效。
2、本合同壹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条款,经双方签字(签章)确认而发生效力,合同中任何单方涂改内容不产生约束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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