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中山伊莲丽姿服饰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升平东路三十八号二楼
乙方:
地址:
甲方因开展网上商务活动,委托乙方在其经营的时尚门户网站“__”账号 (其余账号请看附件,以下简称“平台”)上为甲方发布通讯稿内容,双方在平等互利、共同发展、诚实守信的原则下,经过充分协商,自愿签订本协议,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声明及保证
双方均声明及保证,各自本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
(1)有资格从事本协议项下之交易,并保证该等交易符合其经营范围,遵守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
(2)可全权订立本协议并履行其于本协议项下之义务。
(3)授权代表拥有充分授权代表其签署本协议(授权书正本交另一方存查)。
(4)已向另一方披露行政及司法部门签发的、可能对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所有文件。
第二条 费用
甲方须在发布前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款项:____________ (大写:____________)至乙方以下银行账户,作为发布信息服务的合作费用。
开户行:
账号:
第三条 内容投放
3.1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款项后,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收据,根据约定在网站平台
完成内容的一次性投放,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图案、音频、视频)、版幅均由甲方确定并提供,乙方有权审查发布内容。
推送时间:
有效期限:
第四条 双方义务
1、 甲方的义务
(1)甲方保证甲方是指定客户的合法代理者或经营者。
(2)甲方自行编辑、制作发布的内容,乙方有权审查甲方通讯稿内容以及提出修改建议,并在通讯稿内容投放开始前2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该内容发布文件。
(3)甲方应保证所提供的通讯稿内容文件不包含下述内容:
a.中国法律认为是反动、诽谤、色情、淫秽或诬蔑等违法性内容;
b.侵犯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权利(包括但不仅限于版权、专利、商标、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等)的内容;
c.侵犯任何第三方公众形象或隐私的内容;
d.甲方保证其所提供的链接图片文件符合广告法的规定;
e.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包含的内容。
(4)甲方须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数额向乙方支付费用。
2、乙方的义务
(1)乙方保证乙方是时尚网站“__”账号的合法经营者。
(2)乙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将甲方所提供的通讯稿内容在其上述平台,按照本合同的3.1项指定的时间进行稳定可靠的内容投放。
(3)在通讯稿内容投放之前甲方如需更换内容的,乙方自收到甲方书面更换通讯稿内容文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必须完成相应的更换。
(4)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更改通讯稿内容。
(5)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本合同依法终止后,乙方仍有义务保守甲方的商业技术情报、资料秘密;本保密条款不因本合同的终止、失效而无效。
(6)乙方应配合甲方提供该通讯稿图文的真实数据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一般性违约
(1)如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所规定的义务,违约方在收到守约方要求纠正其违约行为的书面通知之日,应立即停止其违约行为,依照合同继续履行其义务,并在十(10)日内赔偿守约方因此受到的所有损失。
(2)乙方未经许可不得擅自更改发布的账号、内容,或超过通讯稿发布期限发布内容服务,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乙方退还全部费用。
(3)甲方如果不能在约定的付款期限向乙方支付费用的,应当自违约之日起每日按照欠费的百分之一支付给乙方滞纳金。
2、双方均有过错的,应根据各方实际过错程度,分别承担各自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本协议双方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无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一方根据协议履行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以及移动运营商行为(作为或不作为)、政策调整、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罢工、暴动、电信技术故障、黑客攻击、病毒入侵、非因人为原因导致的电力系统中断或任何其它类似事件。
2、出现不可抗力事件时,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一小时内向对方以书面形式发出通知,告知对方该类事件对本协议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应当在不可抗力发生30日内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尽法定的减损义务使不可抗力造成的负面影响减到最低。
3、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协议双方或一方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协议,则双方相互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第七条 终止
本合同于下列任一情形出现时即终止:
(1)守约方依据第五条的相关条款终止本协议。
(2)如不可抗力持续三十(30)日以上,任何一方发出终止本合同的书面通知。
(3)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终止情况。
第八条 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
1、适用法律:
本协议之签署、效力、解释和执行以及本协议项下争议之解决均应适用中国法律。
1、 争议解决
(1)对于因本协议的解释及执行而产生之争议,应首先由双方通过友好协商或经由中立之第三方调解来解决。
(2)如争议未能于前述方式在开始协商后三十(30)日内解决或协商未达成协议,则任何一方可将有关争议提交至双方所在地法院。
第九条 其他
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时止。
2、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本协议各条款具有独立性,若本协议中的某一或某些条款无论在任何方面因为何种原因而被认为无效、非法或不可执行,均不影响本协议中其他有效条款的效力。
4、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传真件与原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盖章):中山伊莲丽姿服饰有限公司
电话:
日期:20_年12月_9_日
乙方(签字盖章):
电话:
日期:20_年12月_9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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