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民航商贸总公司旅业管理部
乙方:
1、地点: 民 航 南 楼 酒 店 一 楼 六 间 房
(8112-8115-8116-8117-8118-8120)
2、项目:茶庄(营业许可证和相关手续由乙方自行办理。不能经营与甲方相同的项目。)
3、形式:甲方出租场地,乙方自行经营,自负盈亏。
4、时间:自20--年01月01日起至20--年12月31日止。
5、租金:每月2500元人民币。水电费另计(以实际使用水电表为准)。每月5日前缴纳上月费用。支付租房押金5000元人民币。
6、其他事项:
1、免费提供空调机和卫生间设施给乙方使用,维修和损坏有乙方负责。
2、在期间甲方在酒店范围内不得另开同类型的营业场所。
3、除每月租金,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乙方收取其他费用。
4、在期间乙方不得擅自转租,如有此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 除协议。
5、乙方的经营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不得与国家相关法规抵触。
6、有一下情况之一的,本协议终止。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因不可抗力致使酒店损坏、失火或者造成其他损失。
(2)因城市建设需要,该酒店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3)因集团公司、民航局、国资相关政策因需要收回酒店的。
因上诉原因而终止承包的承包金按实际使用的时间计算。
7、协议到期优先考虑乙方续租的要求。
8、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确定,如有争议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9、本协议自20--年01月01日起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必须严格遵守履行。
甲方代表签名: 乙方代表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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