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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大学生党课考试

2020-06-30 来源:乌哈旅游

  1、 私营企业主不能入党。

  错误。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私营企业主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社会变革中出现的一种新的社会阶层,他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他们中的优秀分子,经过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确定具备党员条件的,可以发展成为共产党员。

  2、 预备党员取消预备资格是一种党纪处分。

  错误。预备党员取消预备资格不是一种党纪处分。

  党章规定党纪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消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预备党员的预备期是发展党员过程中的一项重要的程序,是对预备党员继续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的一个重要阶段。对于在预备期间不履行党员义务、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取消其预备资格是履行入党手续问题,而不是党纪处分问题。 3、党员对党组织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不执行,也可以申明保留。 错误。党章规定:党员对党组织的决议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见,在坚决执行的前提下,可以申明保留,并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见向党的上级组织直至中央提出。

  4.、党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和工作职权以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享有特权。(8分)

  错误。中国共产党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

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范围内的个人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

  5、党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和工作职权以外,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享有特权。

  错误。除了党员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额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

  党章的这一规定,是与我们党所代表的工人阶级同其他劳动人民的利益一致的。工人阶级的最高利益和最高理想,就是消灭生产资料私人占有和剥削制度,实现共产主义社会。作为领导这个运动的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就是要为谋求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而奋斗,没有也不能有自己的私利。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党的根本宗旨,也是中国共产党与其他一切剥削阶级政党的根本区别。如果一些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可以利用人民所给予的权利谋取个人的私利和特权,党的性质就会改变,就会严重脱离人民群众,严重损害党的威信,损害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是党员应当事有的正当利益和工作需要,这种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从根本上说与党和人民的利益是一致的。党员的正当个人利益与个人主义有着本质的区别。对于党员和党员领导干部来说,党和人民根据工作需要授予他们一定的职权,主要是为了使他们更好地为人民服务,获得与其承担的领导职务和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条件,决不能用来谋取个人或小集团的利益。

  6.预备党员取消预备资格是一种党纪处分

  错误。因为《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党的纪律处分有五种: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外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所以,预备党员取消预备资格不是一种党纪处分。

  7.申请入党的人在年龄上必须具备年满18岁的条件

  正确。“年满18岁”强调了申请人入党必须具备的年龄条件。只有在成年以后,其世界观和政治倾向才具有相对稳定性,才具有正确的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观点、政治鉴别力和政治敏锐性,才能确定自己终生的政治信仰和政治志向。一班来说、“18岁”是一个人步入成年的基本标志。因此,申请入党的人的年龄规定,以“年满18岁”为底线,目的是为了保证党员质量,使党员在其申请入党的时候,就具有与党的性质要求相一致的世界观和政治倾向。

  8.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党的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可以直接接收党员”

  在这里讲的“特殊情况”大致有以下三种:

  1.有的具备党员条件的发展对象,因工作关系,不宜在支部公开自己的身份和工作情况,只能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内部掌握,直接发展为党员。

  2.少数有重大影响的知名人士或某方面的代表人物,他们具备党员条件时,可以由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直接讨论,接收为党员。

  3.追认党员,只有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才有权批准。

  9.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无权参加或进行申辩

  错误。党纪处分,是指党组织对犯错误的党员,按照情节轻重和党章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作出鉴定,是指党组织对党员表现作出的评价。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作鉴定时,允许党员本人申辩,同时也允许其他党员为其作证和辩护,这既是维护和保障党员民主权利的重要措施,也是确保对党员进行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重要措施。

  党组织对党员的身边及其他党员为之作的证明和辩护,要认真听取,进一步核实,采纳其合理意见。对那些不予采纳的意见,要想本人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让受处分的党员心悦诚服。对党员实事求是的申辩、作证和辩护,不得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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