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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设计合同

2021-10-06 来源:乌哈旅游

  工程名称:______项目综合楼石材幕墙 工程地点: 签订日期:20_年7月20日

  发包人: 设计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国家及地方有关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法规和规章、建设工程批准文件以及幕墙、门窗行业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 2、项目地点:

  3、设计范围:外立面石材幕墙工程。

  4、设计要求:各阶段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范、标准。

  第二条 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文件

  第四条 本工程设计收费标准 1、设计费单价 30 元/m2。

  2、设计工程量 3400平方米。

  3、本合同暂定总价 壹拾万贰仟元整(¥1020_.00元)。4、本合同设计单价包干(包干单价包括:设计图纸所需的材料费、人工费、利润、税金及其他费用等),工程量按实计算。单价不包括审图费用,图纸审核费用由发包人负责。

  5、施工图晒图超过8份时,发包人应按实支付超出部分的晒图费用。

  6、效果图费用另行结算。 第五条 设计费支付方式幕墙施工招标结束后,在定标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发包人一次性付清。

  5.1如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确认时间和设计费超过规定期限,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5.2此图纸在未来施工中标单位确定后,对设计人未中标的部分,则设计人免费参加设计交底、竣工验收等其他现场服务共3人次,超过部分,差旅费、服务费(1000元/天.人)等其他所有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第六条 双方责任 6.1 发包人责任

  6.1.1发包人按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的内容,在规定的时间内向设计人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设计人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1.2发包人变更委托设计项目、规模、条件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设计人设计返工时,双方除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外,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支付返工费。

  6.1.3在合同履行期间,发包人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若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若设计人已开始进行工作,发包人应根据设计人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工作量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

  6.1.4发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支付定金,设计人收到定金的时间作为设计开工的标志。未收到定金,设计人有权推迟设计工作的开工时间,且交付文件的时间顺延。

  6.1.5 发包人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

  6.1.6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文件时,须征得设计人同意,不得严重背离合理设计周期,且发包人应支付赶工费。

  6.1.7 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住宿和办公场地的便利条件及必要的劳动保护装备。

  6.1.8 设计文件中选用的国家标准图、部标准图及地方标准图由发包人负责解决。

  6.2 设计人责任

  6.2.1设计人应按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进行设计,按本合同第三条规定的内容、时间及份数向发包人交付设计文件

  (出现6.1.1、6.1.2、6.1.4、6.1.5规定有关交付设计文件顺延的情况除外)。并对提交的设计文件的质量负责。

  6.2.2 结构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二十五年。 6.2.3 负责该合同项目的设计联络工作。

  6.2.4 设计人对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和补充。 6.2.5设计人交付设计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部门的设计审查工作,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不超出本合同有关条款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设计人按合同规定时限交付设计文件一年内项目开始施工,负责向发包人及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交底、处理有关设计问题和参加竣工验收。在一年内项目尚未开始施工,设计人仍负责上述工作,并按所需工作量向发包人适当收取咨询服务费,收费额由双方商定。

  6.2.6 在上述工作完成后,合同履行完毕。

  第七条 保密

  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均不得对对方的资料及文件擅自修改、复制或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项目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泄密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条 争议

  本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双方发生争执,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及时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调解不成时,可向设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生效及其他

  9.1 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9.2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即生效,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 9.3本合同生效后,双方认为必要时,按规定应到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审查部门备案,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双方履行完合同规定的义务后,本合同即行终止。

  9.4 双方的来往传真、电报、会议纪要等,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5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号: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设计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行: 账号: 电 话: 传 真: 日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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