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出租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承租方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部分厂房、车间设备租赁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租赁合同如下:
一、 出租厂房、车间设备情况
1、甲方租赁给乙方的厂房坐落在 。
厂房类型为:
2、厂房在豫沪产业园区具体位置为: 。
3、车间设备主要有:
二、租赁期限
厂房及车间设备租赁自 年 月 日起(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年 月 日)。租赁期为 年。
三、租赁用途
乙方同意使用承租厂房及车间设备的用途为: ,不得储存易燃、易爆、危险性、化学性、挥发性、刺激性的物品,不得产生噪音污染,不得对周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乙方在租赁期间确需改变车间用途的,需经甲方书面同意。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1、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及车间设备租赁年租金为 元整( 元)。
2、前两年租金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后 年租金在前二年租赁期限届满之日前一个月内一次性支付。租金应支付至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五、厂房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厂房的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由乙方自行负责保障,保证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不负责有关车间的任何安全义务。
2、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修复。
3、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保护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无法维修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六、厂房转租和归还
1、 乙方在租赁期间,不得将厂房、设备转租、转借给第三方。如未经的甲方的书面同意转租、转借,甲方有权终止租赁协议,且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2、 租赁期满后,该厂房、车间设备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及设备完好、可正常运行。
七、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厂房、车间设备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设备存放危险物品及非法活动。
2、厂房、车间设备租赁期间,甲方有权督促、协助乙方做好消防、安全、卫生工作。乙方有义务保证自己工作人员必要安全措施。在乙方承租期间,发生的任何责任、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与甲方无关。
3、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厂房及车间设备时,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如期满后不再出租,乙方应如期腾房,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4、厂房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如装修可能造成原厂房结构破坏,乙方必须事前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装修导致厂房结构破坏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恢复厂房原状并赔偿损失。租赁期满后如乙方不再承租,甲方对乙方装修费用不作任何补偿。
八、违约责任及免责条件
1、租赁期间,乙方应及时支付厂房及车间设备租赁费及其他应支付的一切费用,如迟延支付满一个月,甲方有权按月租金的30%收取违约金,并有权解除租赁协议,已收取的租金不予退还。
2、租赁期间,如甲方无故提前终止合同,应赔偿乙方三个月租金。租赁期间,如乙方无故提前退租,甲方不予退还租金。
3、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及车间设备,在租赁期间因不可抗力如地震等自然灾害原因导致毁损而造成损失,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4、因政府原因、市政建设规划需要拆除或改造厂房,使双方造成损失,互不承担赔偿责任。
5、在租赁期内,因本条第3、4项原因而提前解除合同的,按实际使用期间计算租金,多退少补。
九、其他条款
1、租赁协议范围仅限厂房、设备、备件及附属设施。企业名称、商标、专利等不出租,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使用甲方企业名称、商标和专利等。
2、乙方承租期间经营所需的各种税金、管理费由乙方按规定缴纳,使用水、电等生产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甲方提供的设备、备件等清单名细详见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乙方承租期间,如设备、备件遗失或者损坏,乙方应购买补足或者照价赔偿。
十、争议解决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时,双方均可向通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它
1、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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