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甲方):永胜造纸厂 王景胜 地址:绥化市永安镇内
承租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下,就甲方车间租赁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一套1575型造纸设备及厂房大门以北25米宽至北大墙根的场地租赁给乙方,作为造纸使用,乙方不得作为他用火转租给第三方,租赁期限为三年(元旦前交下一年的定金)
二、付款方式:每年 月 日前付清一年的租金,租金为每年 万元,合同生效起为 年 月 日。
三、一切生产性费用由乙方承担,政府性收费由甲方自行负责。
四、乙方在生产期间如出现政府性关、停及排水的问题,造成一个月以上连续停产,甲方可按当年承包租金的数值按停产一个月内退还给乙方停产承包金,不退还以前关停以前的承包金,如永久性关停甲方不承担经济损失,其合同自行解除,如乙方内部原因自行停产或退出后果均由乙方负责,甲方不退还租金。
五、乙方如自行造成时间的停产,应与甲方协商处理,停产期间的费用由乙方自行负责,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不还租金。
六、乙方生产期间所发生的人员伤亡等一切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一切市民纠纷、经济纠纷法律责任甲方概不负责。
七、乙方必须安全生产,文明生产,顾全大局,不能做出影响其他车间的一切事宜,后果严重罚款4000元。
八、合同期满乙方必须将厂房车间场地、及一切设备恢复原样,甲方验收合格后退出,不管发生天灾、人祸都由乙方自行承担。
九、乙方在承租期间,发生人员伤害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乙方在承租期间负责设备、厂房的维护保养,发生设备、厂房损坏时乙方负责赔偿。
十一、如甲方整体出卖厂房设备时,甲方通知乙方后一个月内乙方将厂房设备归还,甲方赔偿损失费3万元,乙方租金按实际使用月份支付。
十二、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定,其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1、锅炉变压器等车间公有设备用于车间之间的设备台、套共同承担费用。
2、生产垃圾按车间设备台、套共同承担费用,7日内垃圾必须清除,否则甲方责令停产,乙方不服从甲方指挥所造成的政府性惩罚由乙方负责。
3、乙方造成的生产事故或火警波及到其他车间之间所造成的经济后果及刑事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此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见证人一份,乙方双方签字即生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见证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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