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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鱼塘租赁合同书

2021-04-17 来源:乌哈旅游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甲方自愿将自己修建的鱼塘出租给乙方做养殖和经营,本鱼塘坐落于城北渡槽下,(东抵田坎路,南抵颜红芬住房,西抵人行路,北抵魏长英田),本鱼塘的一切设备仍为甲方所有(含活动本板房、水井,水泵、增氧机、监控器一套),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在诚信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租赁期限:

  本协议的租赁期限为五年,即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到期交还甲方。

  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

  1、租金的交纳按照先交租后使用原则,分两次交纳,前两年租金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两年合计:贰万肆仟元整(¥:24000.00元)签订合同时支付两年租金,押金两仟元整(¥:20__.00元)。

  2、 年 月 日前支付后三年租金,共整五年。

  三、土地使用权力及用途安全。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对地地的使用,乙方不能随意改变土地状况,也不能损坏和私自拆除。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让、转租。

  2、租赁期间鱼塘、塘坎、养鱼、经营等均由乙方负责维护与修复:若损坏甲方原有设备,乙方负责修复或者赔偿。

  3、租赁期间的水、电费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4、自合同生效之日起,在鱼塘范围内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5、租赁期内,国家建设或者乡镇、政府需要征用土地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本合同自然终止,甲方按比例将租金退还乙方。

  6、租赁期内,鱼塘被征用,甲方以乙方的鱼资源让国家征收,如有需要甲方可回收乙方的鱼资源,回收斤两由甲方决定,按7元/斤计算。征地单位的一切补偿费用归甲方所有,乙方需配合甲方,不得干涉征用土地有关事项。

  四、其他事项声明。

  1、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承意收回鱼塘使用权。

  2、违约责任:若乙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甲方可立即收回鱼塘、养殖物归甲方所有,并不退还押金。

  五、附件。

  1、本协议由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两份。

  甲方:

  乙方:

  见证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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