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一方按照下列通讯地址向对方发出的书面通知,以快递形式寄出的,寄出日后视为对方收到;以邮件、电话、传真、短信、QQ形式发出的,发出当天视为对方收到;以其他方式送达的,对方或对方工作人员签收视为收到。如一方变更下列地址的,应当在变更当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按本合同地址发出的通知,一经发出并达到上述约定条件即视为变更方已收到,由此产生的损失由变更方自行承担。,甲乙双方因履行合同发生争议的,下列地址可同时作为法院送达司法文书的送达地址。
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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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电子邮箱: 。
传真: 。
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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