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及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宁蒗县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会于xx年7月31日在本公司办公室召开会议。出席本次股东会股东成员应到3人,实到3人,所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股东成员一致通过。决议如下:
同意关于宁蒗县盛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农行宁蒗县支行合作开办“宁蒗县兴粮商住楼”按揭贷款的事项。
全体股东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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