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甲方房产一事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声明,甲方所售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南充市营山县城镇住屋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书,证书证号为 字第 号,房屋结构为 ,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以产权证上登记的建筑面积为准)。 甲方保证房屋产权无查封、无债务纠纷,提供的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可以办理权属过户、税务登记、贷款申请等与交易有关的各项事宜。 甲方保证所售房屋符合国家及南充市房屋上市交易的政策规定。甲方对违反国家及南充市关于房屋上市交易政策引起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条 乙方声明,乙方购买本合同第一条所述甲方房屋,支付房款,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承担违反本合同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三条 甲乙双方同意上述房产的交易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第四条 付款
1、乙方应在签订本合同时,即支付购房款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2、乙方为贷款客户,在签定本合同后三十日内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乙方取得房产证明等手续后立即支付除贷款以外的其余全部房款即:人民币(大写) 元整(¥ 元);
3、甲乙双方共同配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乙方持相关手续办理住房公积金按揭贷款支付剩余房款,款项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办公室直接打款到甲方账户(时间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贷款中心相关文件规定确定)即:人民币(大写) 整(¥ 元);
第五条 产权过户
乙方为贷款客户,甲乙双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共同配合办理完毕产权过户登记手续,以免影响到贷款办理造成后续款项的延迟;
第六条 房屋交付
1、房屋交验在双方签订本合同当天完成;甲、乙双方均应亲自到场,办理水、电、煤气、物业、供暖、户口迁移等相关事宜,确保房屋交付使用。房屋交付前,房屋所产生
2、甲方保证向乙方出售的房屋没有产权纠纷和债务纠纷,并结清物业、供水、供电、供气、闭路电视等手续。房屋设定抵押登记的,已通知抵押权人。如因甲方的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的,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甲方全额补偿;
3、甲方保证所售房屋建筑面积同产权证记载相符;并提供齐全办理权属变更的全部手续;
4、甲方存有公共维修基金的,根据南充市规定,在房产过户之后公共维修基金归乙方继续使用;
第七条 甲、乙双方应相互配合向房屋所在地房地产交易所申请办理上市批准及房屋买卖权属过户相关手续,按有关规定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办理上述手续时产生的税费及相关费用,由乙方负责,依照国家规定缴纳。
第八条 乙方交付甲方首批款项后,双方依据合同法定金规定承担违约责任,甲方悔约应当双倍返还乙方首批款,乙方悔约首批款不予返还。同时,甲乙双方如未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导致合同履行迟延或无法履行,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他方造成的损失。因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每逾期一日应赔偿相当于成交价格的万分之二的违约金。
第九条 因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均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一份乙方两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A:
身份证号:
甲方B: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电 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乙方A: 身份证号: 乙方B: 身份证号: 通信地址: 电 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见证人A: 见证人B:
身份证号: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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