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人甲:(简称“甲方”)
投资人乙:(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共同等比例出资经营贵州省安顺市关岭县港安水泥厂的煤炭运营业务,运营业务的股份各占一半,为确保双方利益,现达成如下协议:
1、出资比例:甲、乙双方从_____年11月1日起分期各出资人民币贰佰万元整汇入指定的公司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投资期限暂为一年,即_____年11月1日至_____年10月31日止。
2、甲方由于工作原因,现授权陈福汉为甲方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表甲方履行该煤炭运营业务的权力和业务职责。
3、该业务必须严格遵照国家法律法规而经营,包括煤炭质量的控制及财务纳税等,指定账号的资金支出及收入需双方(也可委托代理人)签名确认后方生效,如违反上述约定造成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每月底必须对该月的运煤数量和质量进行统计,对每月支出及收入均应准确统计,并于次月初上报各方。
5、运营期限期间,因业务经营实际因素,如需调整投资金额,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投资期限到期须将按实返回双方投资股份及利润分红,如需继续经营,则由双方协商确认后再签定补充协议。
上述约定如发生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的原则来解决,如解决不成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及甲方委托代理人各一份。
甲方(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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