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地址: 经纪方:重庆宏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承租方: 身份证号码(营业执照号码): 电话: 地址: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有文件及通知以特快专递或挂号信邮寄至上述地址即视为送达,收件人拒收或未签收导致退回的.仍视为送达)合同三方均确认本合同包括正式房地产租赁合同关系和居间合同关系。并一致同意以下条款:
一、租赁双方通过经纪方出租及承租重庆市 单位物业(下称该房地产)。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 ,该房地产只限于作 用途(以上均以房地产权证或相关法律文书记载为准)。
二、租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出租方应于 年 月 日前交房。租赁期满,出租方有权收回该房地产,承租方应如期交还;如需续租,承租方应在租期届满前 日内向出租方提出书面申请,且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三、租金、押金及其他费用
(一)租金为每月人民币 元整(小写: ),承租方应按以下第 项约定向出租方支付租金:每月 日前支付当月租金;
(二)承租方交付租金方式为:
1、现金支付;
2、银行转账:承租方将租金转入出租方指定银行帐户:开户银行: 户名: 账号: 。
(三)租赁期间承租方使用该房地产所发生的 管理费、电话费、清洁费、水电费、卫生费等杂费,均由承租方支付。
(四)承租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时向出租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小写: )作为押金,出租方应出具收据。
(五)合同期满,如不续租,则出租方在承租方结清本条第(三)款所述杂费之日起三日内,将押金退还承租方(不计利息)。
四、承租方义务
(一)承租方应妥善使用该房地产及有关设施,如故意或过失损毁,应负责修缮和恢复原状或向出租方赔偿经济损失,所需费用自行承担;如系正常使用造成损坏,则出租方应在接到承租方通知后及时组织维修,所需费用由出租方承担。
(二)承租方使用该房地产时,不得储存任何违禁品,不得从事任何违法活动,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用途,不得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有前述行为之一的,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并有权向承租方进一步追究责任。
(三)、承租方应及时足额交纳租金及其他费用,每逾期一日,出租方有权加收拖欠部分1%的违约金。如拖欠租金超过 天,或拖欠租金及管理费、水电费等杂费累计超过人民币 元整(小写: ),出租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没收押金并有权向承租方进一步追究责任。
五:出租方义务
(一)出租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交楼,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若出租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向承租方提供租赁房屋,则承租方无需支付延迟期间的租金,出租方还应将延迟期间内承租方应交租金数额作为违约金偿付给承租方。
(二)出租方保证自己有权出租或转租该房地产,承租方的正常使用不受第三方的非法干扰和破坏;保证在租赁期间保持该房地产始终符合约定的用途,该房地产及相关设施处于良好的可正常使用状态。
六、物业及设施的交回如因承租方违约而导致出租方单方解除合同,或合同租赁期届满而又不续租,承租方应在接到出租方解除合同通知之 日或合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日内无条件搬出该房地产,同时结清费用。承租方拒不交回物业钥匙或拒不搬离物品的,出租方有权进入该房地产内,将承租方物品清点处埋,用于抵偿拖欠的租金和杂费;承租方无法联络的,出租方有权自行处置。承租方保证自愿接受出租方的上述处理措施,绝不会提出任何异议或赔偿要求。
七、提前终止合同
(一)租赁期间,若出租方提出终止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方,出租方须返还押金,并按剩余租金的 %向承租方支付违约金;
(二)若承租方提出终上合同,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出租方,并按剩余租期租金的 %向出租方支付违约金。
八、因不可抗力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九、基于经纪方己促成租赁合同成立,故在签订本合同时,出租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小写: )作为佣金,承租方应向经纪方支付人民币 元整(小写: )作为佣金。签署本合同后,若本合同被取消、解除或未被实际履行或租赁双方私下或通过其他经纪方成交该房地产,均不影响经纪方上述收取佣金权利的实现。
十、本合同壹式叁份,内容必须一致,自三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如私自修改,则修改内容无效。租赁双方及经纪方各持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末尽事宜由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照法律或政策的相关规定解决。
十一、备注(备注条款内容与前述条款内容不一致的,以备注条款为准):
出租方: 经纪方:重庆宏宇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承租方:经纪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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