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x,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x,身份证号:x,电话:x。
乙方:x,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x,身份证号:x,电话:x。
甲乙双方年月日在x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有生育。因双方性格不合,夫妻感情确实破裂,已无法共同生活,现经双方协议达成离婚意愿,并对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
一、甲乙双方自愿离婚。
二、甲乙双方确认婚姻存续期间无公共财产,各自名下的其它财产归各自所有,并无争议。
三、甲乙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无共同债权债务,个人名下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和承担。
四、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并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五、本协议一式叁份,自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甲方:乙方: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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