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吴某某,男,汉族,198X年8月X日生。住南昌市东湖区洪都北大道3,身份证号:。
乙方:罗某某,女,汉族,19xxX年XX月18日生。住厚田乡下罗,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年X月6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家庭矛盾问题,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双方确实无法再共同生活。现经平等协商,双方自愿就离婚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甲乙双方自协议生效之日起一周区前往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
第二条 子女抚养
甲乙双方混徐存续期间生有一子,由甲方抚养,乙方每月给付1200元生活费。
第三条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一处位于房产,归男方所有,男方补偿女方10万元。
2、双方确认个人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互不干涉。
3、双方确认再无其他任何共同财产。
第四条 甲乙双方婚前个人财产的确认
1. 甲方婚前个人财产归甲方个人所有
2. 乙方婚前个人财产归乙方个人所有
第五条 债权债务的处理
1. 甲乙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债权、债务,故不涉及分割处理夫妻共同债权债务。
2. 如甲方或乙方存在个人债权债务,则由该方自行承担,另一方不负任何形式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如不按本协议之约定履行义务的,应付违约金10万元人民币给对方。
第七条 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第八条争议解决办法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协议人: 协议人:
年月日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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