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甲方): 受托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总部地址:
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 营业执照:
现住地址: 电 话:
电 话:
经甲乙双方平等、友好协商,现就委托售房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均须严格遵守执行:
1.甲方委托乙方出售的物业位于___________单位 (以下简称该物业):套内面积为 平方米、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2.该物业甲方以人民币 元整(¥ )委托乙方出售,甲方另须支付 ,此包括屋内现有入墙固定装修、附属设施及 ,溢价部分做为乙方风险奖金。
3.人民币 元整(¥ )作为第一部分房款,在签署本合同并经乙方查实产权后一次性支付给甲方作为购买该物业之定金。收取定金前甲方须将该物业的房地产证原件或其它合法有效证件原件交于乙方处托管,作为转让过户之用,证件名称: ,证件编号为: 。
4.人民币 元整(¥ )作为第二部分房款。
(1)第二部分房款中非银行承诺贷款之金额(简称首期房款),乙方代产权受让方需在 支付给甲方,(以甲方出具收据为准)。
(2)银行承诺贷款之金额由银行依据银行确定贷款金额及约定时间支付给甲方(如甲方已公证委托乙方办理过户手续及代收房款则由乙方支付给甲方。
5.如需按揭,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该物业的按揭手续,甲方须提供银行按揭所须所有相关资料,否则视甲方违约。
6.若甲方该物业的《房地产权证》原件在银行抵押中,甲方须自行负责赎出;甲方保证对该物业享有完整产权,能完全支配及处理,有关该物业在交易之前已产生的产权纠纷、债务、税费、租赁清还、抵押等事宜,甲方应在转让完成前清理完毕。
7.甲方须将该物业管理、气、水、电、有线电视等无条件过户给产权受让方;若受让方愿意,甲方须无条件将该物业之租赁手续转给受让方。在本合同签署成立时,甲方同意预留人民币 元整(¥ )作为该物业的管理、气、水、电、有线电视等杂费定金,待该物业相关费用结清后由乙方退还给甲方,届时多退少补。
8.基于乙方提供服务,甲方应须支付人民币 元整(¥ ),作为乙方的服务佣金,该笔佣金甲方须在与产权受让方签署《重庆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之前支付给乙方。
9.委托期限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委托期内甲方不得借故毁约(即取消委托售房合同),否则视为甲方违约,如委托时间内乙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成功售出该物业,甲方有权没收已收定金,但甲方不得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10.甲方同意在 年 月 日或之前与乙方或乙方指定代表人到公证处办理全权委托公证书。
11.交房:甲方同意在 将该物业交予乙方代管或产权受让方使用。
12.甲方若违反上述条款中任何一款,视为甲方全部违约,甲方须双倍返还定金予乙方,并须支付乙方服务佣金人民币 元整(¥ ).
13.本合同交易完结后自动作废。
14.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均具同等法律效力。
15.补充条款:
甲方(法定代表人): 乙方:
签署(盖章): 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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