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货方: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需方工程施工需要,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长期合作”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1、工地价是指乙方将产品送到甲方指定施工地点的所有费用。
2、工地价包含出厂价、运杂费和税金、利润等,其中运杂费包含运费、
3、供货前甲方提前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通知后立即以传真形式回复甲方所需产品的报价(即工地价)。
第二条 产品的质量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以生产厂商出具的质量保证书为准。
第三条 产品计量标准:按国家有关标准执行。
第四条 产品的办理方式: 甲方应在供货前一星期将计划向供方电话或传真通知所需的钢材规格、数量、运达地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立即组织材料进场,并在三天内将甲方所需的材料运到甲方指定的施工地点。
第五条 结算方式
1、实行一票制结算,发票由乙方提供。
2、甲乙双方对本批次所供钢板型号、数量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乙方出具正式的税务发票后,甲方支付本批次款项。
第六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乙方应满足需方正常施工的需求,如因乙方原因造成需方停工待料,乙方需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停工的工程损失(包括人工费、机械费、工程延期费等)。且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2、乙方所交产品品种、型号、规格、花色、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包换,因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全权负责。
3、乙方逾期交货的,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费用。
4、乙方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的,乙方除应负责运到甲方指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当赔偿甲方因此造成的相关损失。
第七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甲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乙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乙方因此所受的损失。
第八条 其它
1、按本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
2、乙方有保证供应的责任和义务。
3、乙方在组织车辆运输过程中,应遵守各种法律法规,对运送过程中驾驶员出现违规违章情况,造成的罚款及安全事故,或由于车辆覆盖不严产生的“抛、漏、撒”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条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向甲方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到需方所建设的高速公路工程项目施工结束终止。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 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做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购货单位(甲方): 供货单位(乙方):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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