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 方:
法定代表人:
单位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规规定,甲乙双方平等协商,现就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第一条,甲方取得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资格,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 ,拥有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的使用权,经营权证号从 号- 号,经营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车客运从业资格,从业资格证号 。 营运车辆情况:车辆型号,车身颜色 ,车辆牌照号 ,道路运输证号 ,车辆购置价格(含车辆购置税及附属设施、设备) 万元,《机动车行驶证》车辆登记日期 年 月 日,对应的经营权证号 。在本合同内,乙方使用上述车辆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第二条 本合同有效期为 年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内,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权属于甲方,车辆产权属于乙方。
第三条 承包标准。乙方应按月向甲方缴纳承包费(乙方应在每月的25日之前一次性足额缴清下月承包费、代收缴的税金) 元。
第四条 甲方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规定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办理相关营运手续。乙方在承包经营过程中,应遵守出租汽车客运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文明服务。
第五条 甲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要求乙方为其营运车辆办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三者责任险,车上乘客险。保险期满后,乙方要按时续保,延误保险时间,机动车造成的一切交通事故所有责任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当需要办理保险理赔事项时,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保险理赔手续。
第六条 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应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安全,谨慎驾驶车辆,保障乘客、第三人的生命财产安全。乙方应对车辆、车上驾驶员、乘客及第三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承担法律责任。若发生交通事故,乙方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案,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第七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车辆维修费、保养费、燃油费等有关营运成本和各种年检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应按照技术规范使用车辆,保持车辆技术状况完好。乙方不得转包营运车辆,更不能转卖营运车辆,若要转卖车辆必须报请甲方同意,需一次性缴纳过户费5000元给甲方,其它各部门需要的各种费用和罚款由乙方承担。本合同到期后,车辆(含附属设施、设备,但不包括经营权证、道路运输证、车牌号等)由乙方按照规定处理。
第八条 乙方聘请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被聘请的驾驭员必须经运营机构培训合格,取得出租车客运从业资格证,且应当经过甲方的同意,并将聘请的驾驭员的相关资料报甲方备案,按规定与甲方、乙方签订出租汽车客运经营协议,服从甲方统一管理。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有权对乙方经营活动实行监督和管理,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收取承包费,根据经营需要,要求乙方适时对出租汽车进行更新。
2、在合同有效期内,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本人、乙方聘请的驾驶员、车上乘客及第三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害的,甲方在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按规定向乙方追偿。
3、在合同有效期内,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或由乙方引起的其它事故,造成甲方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甲方因处理事故支出的费用有权向乙方追偿。
4、乙方违返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法律法规或甲方管理规章制度,甲方可依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处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5、遇有重大的外事、抢险任务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时,甲方可以调度乙方车辆。
(二)甲方的义务:
1、做好驾员、营运车辆及相关证件的年度审验工作,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2、协助乙方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3、及时宣传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法规政策,公示办事程序。办事结果及相关规章制度。
4、组织乙方参加职业培训、安全和各项文明创建活动。
5、受理和处理乘客的咨询和投诉,办理行业管理部门关于服务质量的转办事项。
第十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的权利:
1、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从事出租汽车客车经营,享有扣除营运成本和交纳承包费后的收益权。并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
2、有权要求甲方做好驾驶员、营运车辆及相关证件的年度审验工作,并提供营运所需的出租汽车客运票据。
3、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乙方有权要甲方协助做好交通事故的处理工作。
4、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理营运车辆。
5、完成由甲方调度的重大外事、抢险任务和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二)乙方的义务:
1、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文明服务,保障乘客的合法权益。
2、接受甲方的监督和管理,遵守甲方内部管理制度,维护甲方的整体形象,积极配合甲方完成行业管理部门开展的文明创建活动和质量信誉考核等。积极参加甲方组织安排的有关活动和安全培训。
3、按时缴纳承包费给甲方。
4、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能改变出租汽车内外设施、营运标志、车身广告、车身喷字等。
5、保证完成甲方担负的外事、抢险、主要客运集散点供车及其它特殊任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的,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相关内容,但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政策和规定。
第十二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条 乙方有下列之一,甲方可以解除合同:
(一)严重违反行业管理规定或严重违反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甲方规章制度的;
(二)发生重大服务质量事件,对甲方名誉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被有关部门吊销《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驾证》、《从业资格证》的;
(四)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符合国家和省其他限制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规定的。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甲方被行业管理部门质量信誉考核不合格的,且采取了中止、减少、调整经营权措施的;
(二)甲方被有关部门责令停业的;
(三)乙方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甲方管理混乱,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解除本合同,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一方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因其他问题正在被审查或处理期间,甲乙双方单方面不得依据本条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并诚实信用地行使各自权利,履行各自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无故违约。如一方违约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应当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二)乙方擅自倒卖转仓车辆,甲方有权解除经营合同,并收取乙方违约金5000元,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三)因甲方原因办理相关营运证照不及时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七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本合同即终止。
第十八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合同双方协商解决,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本合同未经事宜,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但补充协议经定不得违反国家和省有关出租汽车客运行业管理的政策规定。补充协议与本全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两份,乙方壹份,运管处备案壹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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