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方(甲方):
收购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种植产品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产品基本要求: 产品名称 品种规格 产地 等级 单位 数量 价格 保护价 合计 交(提货) 时间
第二条 质量要求:
1、内在质量:应符合GB18406-20__(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粮食作物应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2、外观质量:每,土杂质量不高于,应新鲜,不腐烂并剔除藤蒂。
第三条 种苗提供方式为口甲方自备;乙方提供,提供种苗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种苗应满足的条件为:对种苗的验收的方式为:,种苗的价格为元/(单位),合计:元,种苗价款结算方式为:甲方于年月日前一次性付清;于交货时抵扣收购款。
第四条 收购保证金: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支付收购总金额的保证金。
交货时保证金抵作收货款。
保证金支付后,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因甲方解除合同的,甲方应双倍返还保证金。
第五条种植具体要求及乙方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第六条包装标准及费用承担:
第七条超欠幅度损耗及计算方法:
第八条交(提)货地点、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甲方在当地无偿提供收购的仓库及坛场,地点设在汽车直达的道路边,在收购期间,甲方应送到并派指定人员协助乙方收购,其运输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无偿帮助装车。
第九条检验方法:根据质量要求当场进行验收,边收边验。
第十条结算方式及期限:收购的经乙方验收过磅后当场付清现金。
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交货时市场收购价格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市场收购价格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1、甲方迟延交货或乙方迟延支付收购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1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
2、甲方交付的产品不符合约定要求的,乙方有权要求补足、换货或退货,由此发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但乙方应在2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要求。
3、甲方将产品或乙方提供的种苗擅自转卖或变卖的,按照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乙方提供的种苗,技术指导培训或提出的种植要求存在差误等问题的,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5、乙方未按约定收购提供技术培训存在差误,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二条 因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条件:根据《民法典》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按照另行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对于产品质量的要求、种植基本要求及乙方技术指导与培训等内容,双方也可另附附件详细约定,并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登记备案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
种植方(甲方)签章:
收购方(乙方)签章:
住所:住所:
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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