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
女方:
双方于 20xx年1月17日在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登记结婚,现因感情破裂的原因,自愿离婚,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有关事项,依《婚姻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王伟与女方林可舟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20xx年12月30日生育有一女儿,取名:王绪,离婚后女儿随男方直接抚养生活,由女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__元,在每月___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2、女方可在每月的第___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女儿随其生活或娱乐。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女儿十周岁以上时,探望权的行使应尊重女儿的意见,不可强行按本协议执行。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机动车辆:20xx年8月13日购有丰田牌汽车一辆(车牌号),离婚后归_____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________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______内付清。
2、股权、股票、债券、分红等:20xx年3月9日开始投资南通客唯帝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贵阳分公司,离婚后每月的分红男方/女方一人一半。
3、双方各自名下的其它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除了结婚时男方赠予女方的金器和长辈赠与女儿王绪的金器、玉器外,其余都归女方所有。
四、其他协议事项:
上述协议事项,双方保证切实履行;协议内容如有隐瞒、欺骗、责任自负。
男方:
女方: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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