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 如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等国家机关检验确认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买方有权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要求卖方进行补救:
(1)同意买方退货,并将全额货款偿还买方,并负担因退货而发生的一切直接损失和费用;
(2)按照货物的疵劣程度、损坏的范围和买方所遭受的损失,将货物贬值;
(3)调换有瑕疵的货物,换货必须全新并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卖方并负责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和买方的一切直接损失。
7.2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应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办法,延期交货和延期服务的赔偿费均按每周迟交仪器的合同价的 ‰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 %。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 天按一周计算。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3乙方应保证甲方和使用单位在使用该设备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产权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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