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受委托人:姓名:崔新江 职务:律师
工作单位:河南振山律师事务所
电话:136 7337 4856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与 因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的 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崔新江的代理权限为:第 种方式。
代理方式为:1、一般授权代理;
2、特别授权代理,包括:
(1)、代为调查取证、申请证据保全;
(2)、代为提起诉讼、上诉、撤诉、申请财产保全、回避等;
(3)、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
(4)、代为签署和解协议,代为送达、接受诉讼法律文书;
(5)、代为缴纳诉讼费、财产保全费、接受退还案件受理费、接收和解款项,代为申请强制执行和代领执行款项,代为申请终结执行等。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案件 终结时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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