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部
乙方:
甲方因工作需要,将厦门现代物流园区5000吨级杂货码头工程水上打砂桩工程分包给乙方施工,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履行各自的职责,经双方充分协商,制订如下合同条款:
1、施工地点
厦门高崎厦门大桥附近。
2、工程数量和施工方式、内容
工程数量:水上打砂桩按图纸设计数量预估为71605米。以最终实际工程数量为准,但不得多于现场工程师确认批复的工程数量。
主要工作内容为水上打砂桩,砂桩直径0.5米,间隔1.4米,正方形布置,水上施打。所用的中粗砂粒径0.25~0.5㎜的含量大于85%,含泥量≤3%。
乙方自行负责水上打砂桩施工的海事局有关船舶的一切手续办理、打砂桩、材料(砂等)装载、运输、船机设备及人员进退场、临时设施、人员办公等相关费用。
3、分包方式及分包单价
3.1分包方式
采取包工包料,项目单价承包的方式,承包单价包括工程内容所列项目的全部费用。
3.2分包综合单价
水上打砂桩:24.0元∕m
说明:以上单价均为综合单价,已包括材料、机械、设备、船舶、船舶使用许可证等相关费用、水电、人员的所有费用以及自身应缴纳的税金、地方关系、物价上涨、防洪防台措施费、政府有关规费及其它风险等相关费用。如需要乙方提供税务转移有关材料时,乙方必须提供。如甲方代扣税,甲方需向乙方提供已纳税证明。
4、计量与支付
4.1每期计量的项目必须是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合同工程项目,然后按该项目合格数量进行计量。其它因施工工艺需要或非甲方原因造成而产生的工程数量不计。
4.2工程预付款:没有工程预付款。
4.3付款方式:为银行转帐,乙方将银行帐号附后。
4.4付款原则和付款计算方法
4.4.1工程进度款
A、工程进度款实行每月结算一期,按照每一计算期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项目及数量(其工程数量按照甲乙双方的合同规定计算)计算。
B、每期工程进度款的支付:甲方分管技术员提交每期经甲方验收合格的工程进度数量,经工务审核后送合约部。由合约部填写《工程任务结算单》,并经有关部门和领导签字确认后凭发票到甲方财务部门办理有关支付手续。每期进度款支付时,按每期结算总额的85%再扣除应扣的相关费用后的金额付款。
4.4.2工程竣工结算:在工程全部完成,移交有关竣工资料后,工程进度款支付至90%。水上打砂桩完成后经验收合格方可办理竣工结算,在办理竣工结算后六个月内由甲方支付给乙方工程余款,余款支付不计利息。
4.5 设计变更引起的变化工程数量则按现场工程师确认批复的工程数量计算,其单价不变。设计变更增加项目由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甲方通知乙方后再施工,补充协议是本合同的补充,本合同条款对补充合同的工程项目具有同等约束效力。
5.甲方责任:
5.1甲方负责办理与监理及业主的一切业务往来。
5.2甲方按本合同条款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5.3甲方派人员协助乙方现场施工及测量放样。
6、乙方责任
6.1乙方已对现场和周围环境以及与之有关的承包价进行认真核查。
6.2乙方在开工前应编写详细的施工方案报送甲方,甲方经报业主和监理审批后实施。并应严格遵守并执行甲方和监理工程师实施的工作指令。
6.3乙方施工项目应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自行负责协调周边村庄及运输海域的地方关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
6.4乙方应在甲方的指导下做好现场文明施工工作。乙方必须做好施工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杜绝一切环境污染,若因乙方施工污染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5乙方作业船只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离开工地现场。
7、工期、进度、质量、安全:
7.1本合同工程工期
工期:60天;开工日期:20xx年 9 月 28 日;竣工日期:20xx年 11 月 27 日;
乙方的施工机械必须于20xx年 9 月 26 日前到达本工地现场,并按甲方的要求开工。乙方施工工期每超一天工期罚款5000元。遇台风、特大洪水等不可抗力自然灾害的情况工期顺延(按监理业主确认的延长工期)。
7.2进度方面:甲方按工程总进度计划要求向乙方下达周、月进度计划,乙方必须无条件执行。若乙方因自己原因连续两周,未能完成周计划或未完成月度计划,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包括按总承包价的1%进行罚款,收回部分或全部工程量(一旦收回全部工程量,则甲方有权拒付乙方所有的工程款),以维护甲方的整体利益,由此所造成的一切不良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7.3质量要求:乙方所施工的工程项目必须达到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范要求,砂桩施工及质量检验按照《港口工程地基规范》(JTJ250-9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xx)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7.4乙方施工现场必须树立必要的施工安全标志,并负责施工周边的安全。否则,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不能制造环境污染,否则自己承担责任及后果。
7.5乙方必须做好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工作,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7.6乙方作业现场必须有专人负责安全指挥。并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如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部责任。
8、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在合同签订后5天内支付给甲方。本保证金在乙方所做工程按期按质完成后七天内返还给乙方(不计利息)。
9、本合同一式六份,甲方执肆份,乙方执贰份。
10、如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尽量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11、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付清工程款后自行失效。
甲 方:中港四航局厦门现代物流 乙 方:汕头市龙华建筑总公司厦门工程处 园区5000吨级杂货码头工程项目经理部
代 表: 代 表:
经办人:
经办人: 日 期:
开户行:
日 期: 帐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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