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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不同人群的健康管理方案范文

2020-01-23 来源:乌哈旅游

  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对家庭养老的冲击,建立起与我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解决我区老年人日益迫切的养老服务需求,帮助解决老年人养老服务中遇到的困难,提高老年人生活、生命质量,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云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xx—20xx年﹚、《昆明市老龄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政为主导、社区为依托、社会力量参与”的养老服务工作方针,将开展社会化养老服务作为解决老年人养老需求的民心工程,以新型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为重点,逐步建立起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支撑的新型养老服务体系,推进老龄事业的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的原则。从我区老年人的实际需求出发,切实帮助解决当前我区老年人在服务保障方面遇到的难题,特别是在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的问题,最终使老年人享受到优质便捷的养老服务。

  (二)立足家庭的原则。突出居家为主,以家庭为基础开展居家养老,以社会服务为必要补充和提高,大力弘扬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发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就近为老年群体提供养老服务。

  (三)依托社区的原则。老年人对长久以来生活的地方有很强的认同感和归属感。社区最贴近老年人,最了解老年人,也能够最有效地组织力量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只有充分发挥社区的功能和作用,才能把养老服务工作落到实处。

  (四)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老年人的分布状况,合理设置居家养老服务站(点),从老年人的服务需求和地区经济可承受的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确定服务数量和内容。

  (五)整合资源的原则。充分利用和融合社区“星光老年之家”、社区老年活动中心、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服务热线等服务资源,积极发挥各类志愿者的作用,为老年人提供内涵更加丰富、覆盖面更加广泛的服务。

  (六)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试点先行、分步推进”的方法,在试点工作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调整充实服务内容,逐步建立长效管理机制。

  三、服务范围

  (一)服务对象。具有本辖区户籍(不含托管街道)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服务内容。居家养老服务包含生活照料、康复理疗、精神慰藉、文体活动、心理健康、法律服务等内容。一是开展生活照料服务。主要通过专业服务人员、志愿者和其他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向老年人提供日常生活照顾和生活护理方面的服务,如家政、日托、送餐、维修等。二是开展医疗康复服务。主要通过社区医疗机构、医疗志愿工作者,定期、不定期为老年人进行健康检查、咨询,提供预防、诊断、治疗、康复保健为一体的医疗服务。三是开展精神慰藉服务。主要通过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和社区服务人员、老年协会、志愿者等人力资源,组织各类文体活动,上门进行情感沟通,经常与老人聊天交流,给老人以精神慰藉等服务。

  (三)服务补助标准及运作方式

  1、无偿服务。对年满60周岁以上且日常生活需要半护理和全护理的散居“五保”、“三无老人”、市级以上劳模由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300元。

  2、低偿服务。

  (1)年满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在本区内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年满70周以上岁且在本区内无子女照顾的重度残疾老人,由政府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2)年满80周岁以上的空巢、独居老人,由政府部分购买服务,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

  3、有偿服务。对有经济能力,需要专门上门服务的老人,以自费的'形式购买服务。

  上述补助标准,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服务补助以服务券形式发放,不发放现金,服务券只能用于向服务机构购买居家养老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药费或购买其他商品等。

  四、服务补助申请程序、审批程序、拨付及结算方式

  (一)申请程序

  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可到户口所在的社区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申请居家养老服务补助需按规定提供相关材料,所有提交的资料应按A4纸张规格,并确保真实。

  1、60周岁以上分散供养的“三无”老人(“五保”),市级以上劳模需提交:

  (1)《呈贡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所在社区居委会提供的分散供养证明;

  (3)市级以上劳模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2、60周岁以上生活不能自理且在本区内无子女照顾的低保老人,年满70周岁以上且在本区内无子女照顾的重度残疾老人需提交:

  (1)《呈贡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呈贡区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呈贡区级以上医院提供的诊断证明;

  (4)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3、80周岁以上的空巢、独居老人需提交:

  (1)《呈贡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审批表》;

  (2)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带原件备查)。

  (二)审批程序

  1、社区初审。社区收到相关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含公示时间7天)。初审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张榜公示等形式对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经核实无误后,由社区上报街道办事处。

  2、街道办事处复审。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的情况进行复审,并在5个工作日内签署复审意见后报区民政局。

  3、区民政局、老龄工作部门核准。区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的复审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准。核准通过的,发给书面核准通知书;未通过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拨付方式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补助对象,由社区给予服务记录并视情况发放居家养老服务券。居家养老服务券当月内使用有效。街道应设立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专用账户,区民政局将补助资金按季度拨付到位。社区每月及时将辖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的情况(包括核准各类补贴的人数、标准、补助总额等)报街道汇总,街道审核后报区民政局、老龄工作部门审批。

  (四)结算方式

  每月5号前,补助对象凭服务记录,用居家养老服务券支付服务机构上月服务金额,在补助标准金额范围内的用服务券支付,超出部分由个人用现金支付。服务机构凭服务记录本和服务券到街道财务部门进行兑换结算。

  (五)管理监督

  社区工作站每季度检查一次申请人的居家养老服务记录本,检查补助资金是否用于居家养老服务,并将检查情况报区民政局。区民政局将对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补助资金的申请和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的检查与监督。若发现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情况,立即停发并追回已骗取的补助金,同时取消当事人享受补助金的资格,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五、服务机构和服务方式

  (一)服务机构。

  1、各类社会福利机构;

  2、经卫生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和社区健康服务中心;

  3、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民间组织;

  4、经工商部门批准注册的家庭服务行业;

  5、经区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并出资成立的居家养老服务单位。

  鼓励上述服务机构聘用社会工作者和老年医学、护理学、心理学、营养学、管理学等方面的专业人才为老年人提供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区民政局编制本辖区内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名册,社区工作站将名册予以公布,供服务对象选择。

  (二)服务方式。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可独立为社区有居家养老服务需求的老人提供服务,也可采取和其他服务机构合作的方式为社区老人提供服务。服务对象在民政部门和街道确认的服务机构中自行选定服务机构。

  六、实施步骤

  (一)调查摸底。社区对本辖区残疾、孤寡、空巢及高龄老年人调查摸底,详细掌握老年人家庭、健康和服务需求情况,分门别类,建立老年人情况数据库,完成登记工作。

  (二)确定对象。对要求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家庭,社区要组织力量逐户走访,调查摸底,核实情况,并进行公开公示。

  (三)队伍建设。建立居家养老服务专业队伍,做好服务人员的招聘工作;建立居家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安排志愿者与老年服务对象结对,建立社区服务中心为老服务加盟者队伍。

  (四)完善制度。建立和完善服务管理制度,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和服务人员工作制度,使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五)业务培训。组织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养护人员)进行培训和考察学习。

  七、保障措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街道、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并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转变社会观念,让老年人逐步接受居家养老服务的新理念及市场化运作方式。

  (二)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组织和协调,成立呈贡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兼区老龄委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区民政局局长兼区老龄办主任和区老龄办专职副主任担任,成员由区发改、规划、土地、财政、人社、审计、卫生、司法、教育、文体、消防、环保、民政、工商、国税、地税等部门的分管领导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区民政局局长兼任,副主任由区老龄办专职副主任担任。办公室设在区老龄办,负责组织协调辖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日常事务。各街道、社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具体负责辖区内的居家养老服务工作。

  (三)资金保障

  1、筹措方式。根据《云南省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xx—20xx年﹚相关要求,对以新建、改建、购置、租赁等方式建设养老服务设施的,按分类分级投入,项目建设及营运资金通过中央、省、市、区财政专项资金、民政部门福利彩票公益金、发改部门立项补助资金、其他社会捐赠资金等方式筹措。

  2、公办养老机构资金承担比例。建设项目资金分别按投资总额省、市、区4:4:2的比例承担;居家养老服务补助中政府购买服务补助资金及运行补助经费,由区财政安排。

  3、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项目给予补助。对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助资金由省、市、区按照6:3:1比例承担。

  (1)建成投入使用的,每新增一个床位一次性补助1500-2500元,每张床位每年补助600元运营经费。

  (2)民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日间照料中心﹚:属城市的,新建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30万元,租赁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资金10万元;属农村的,新建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建设资金15万元,租赁项目每个一次性补助资金5万元。民办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建成后投入使用的,每个每年补助24000元运营经费。

  (四)建立规章制度。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工作职责等,形成较完善的、制度化的、规范化的居家养老服务运作模式。

  (五)部门协调配合。区民政局、老龄工作部门是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具体组织、协调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立足部门职责,协调配合,共同解决好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促进我区居家养老服务工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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