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住址:电话:调查事项: 1:x年x月x日9时许原告与我在绵阳北收费站匝道的交通事故交警勘查该事故资料及事故照片。2:调取x年x月x日9时30分至10时绵阳北收费站匝道与绵江路口交接处2组监控视频。以便确定面包车行车方向。
事实理由: 就原告与本人因交通事故, 并以我为被告提起诉讼, 原告在起诉书中就事故原因不明确。 申请人认为原告身为驾驶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条。 原告存在故意行为。 为此申请贵院调查取证。因申请人无法从上述有关单位取到全部材料, 现根据《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向贵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 (案号:()涪民初字第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请贵院依法予以调查。
此致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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