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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条 先决条件

2022-10-01 来源:乌哈旅游

  4.1 本协议项下的交割是附条件的,即本协议项下的交割是在以下先决条件全部被满足的前提下进行的:

  4.1.1 丙方股东会已作出同意本协议项下股权转让的决议,且该决议已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备案;

  4.1.2 丙方除甲方以外的其他全部股东已书面放弃对本协议项下所转让股权的优先购买权;

  4.1.3 本协议项下的股权转让已依法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股权已过户到乙方名下;

  4.1.4 本协议附件所列的新《公司章程》已依法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4.1.5 附件所列的“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已经依法签署,并约定于交割日生效;

  4.1.6 丙方全部现任董事已向丙方提交辞职函,该辞职函定于交割日生效。在该辞职函中,这些董事承认丙方对其不负有支付任何款项、赔偿金和其他费用的义务;

  4.1.7 丙方已收回向甲方签发的“出资证明书”,并向乙方签发了“出资证明书”,同时将乙方及其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丙方的股东名册。

  4.2 若甲方不能在签署日后的三个月内(以下简称“先决条件满足日”)满足上述所述的全部先决条件,乙方有权以书面通知的形式终止本协议,也有权决定是否放弃任一先决条件的满足;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任何一方均不得就此向协议他方提出任何索赔。但是,在上述先决条件满足日到期后乙方有权决定是否将先决条件满足日再延长三个月。如在延长后的三个月内,上述所述的全部先决条件仍然未被满足的,则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相当于股权转让成交价格    %的违约金,并向乙方返还所有已存入监管账户的股权转让价款;该笔违约金和已存入监管账户的股权转让价款的返还应当在上述延长的三个月到期后的    个工作日内支付。在甲方实现上述所述先决条件的过程中,乙方应给予全力的配合,并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与乙方有关的信息及审批申请文件;如因为乙方的过错而造成上述所述先决条件不能满足的,甲方无须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4.3 甲方在实现上述所述的先决条件和办理相关登记手续时,应当依照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和要求向有关政府部门提交所需的文件。

  4.4 如有任何可能导致先决条件在先决条件满足日以前不能满足的情形发生,甲方应当立即书面告知乙方。

  4.5 如有任何一项先决条件被实现,甲方须在三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乙方,同时附上能够充分证明相关先决条件已被满足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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