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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建设管理方式探析

2022-03-31 来源:乌哈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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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建设管理方式探析

作者:罗玉纯

来源:《科技与企业》2013年第10期

【摘 要】目前,新建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建设共有四种方式,本文对其中三种主要建设方式进行多方位、多角度的比较分析,从中得出供电企业收取供用电设施建设配套费建设方式是相对较优的建设方式,同时对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建设管理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小区;供用电;建设;运行管理 1、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建设管理方式分类 1.110kV用户专变供电方式

由开发单位出资建设住宅小区的供用电配套设施,一次性建成后交业主(或委托物业公司)管理。小区供用电设施产权属于用户,每户居民安装计量分表,由物业管理部门(或企业)代为管理(包括抄表收费)并负责维修。供电企业负责提供接入点和审核供用电设施设计图,关口计量表设在变电所或公用开关站。 1.2开发商建成后无偿移交供电企业管理方式

开发商根据供电企业制定的住宅小区供电方案进行设计,报供电企业审图后按图组织施工,供电企业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内部供电设施由当地政府授权供电企业接收管理,开发商根据批准文件按期一次性无偿移交给供电企业。居民用户和小商业用户由公变直接供电到户,由供电企业负责以后的运维管理和用电服务。 1.3供电企业收取供用电设施配套费方式

供电企业根据当地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对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按照面积和区域分类实行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统一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居民用户和小商业用户由公变直接供电到户,开发商并提供配电房土建位置,供电企业负责规划、设计、建设、运维管理和用电服务。

1.4公用变直接接电方式

主要用于小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新农村项目,仅新建一至二栋住宅楼,户数一般在20-40户之间。如果新建住宅楼附近有公变且量能满足其供电的要求,开发商与供电企业商量后,由公变直接供电到户。因该方式对供电企业资金压力大,供电企业很少接受,不具有代表性,故不作深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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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各种建设管理方式实践效果分析

在实际使用中,供电企业、开发商和居民用户利益不同,不同的建设方式将产生不同实践效果:

1)10kV用户专变供电方式(简称第一种方式)。该方式由开发商全面负责设计、建设、施工,供电企业没有深入参与监督。为节省成本,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布局不规范、主变容量和居民用电容量配置不足、配电装置质量参差不齐,故障频发,不能保证居民可靠用电。住宅小区供电设施未纳入公用电网统一规划、建设,导致公用线路薄弱,负荷转移困难。但对供电企业而言,住宅小区供电设施不纳入管理范围,将减少运维和管理成本。

2)用户建成后无偿移交供电企业管理方式(简称第二种方式)。因为是一次性建成移交,虽避免了用户容量配置不足问题,但供电企业为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主变增容等增加投资,制订的标准较高,如主变和用户容量配置过大,配电装置设备选型档次要求高,冗余度大等现象,因负荷增长需要一段时间,在此过程中主变空载严重或设备闲置浪费;对开发商而言,一次性投入较第一种方式高得多,特别是当开发地块周边配电设施缺乏时投入更高。从整个社会的投入产出比来说,未必实现最优化。当供电企业和开发商意见分歧较大时,则影响整个工程进度,还可能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

3)供电企业收取供用电设施配套费方式(简称第三种方式)。因由供电企业负责建设和运行维护,避免了用户容量配置不足问题,也较好的解决了容量配置浪费问题和因争执导致工程进度受阻问题。供电企业在收取配套费后,通过统一规划和分期建设,综合考虑建设成本和运行成本,使得总成本最小化,实现经济最优化。但如何合理收取配套费,兼顾供电企业和开发商双方利益是关键。

综上所述,仅从供电企业和开发商角度分析,都愿意采用第一种方式,这样双方成本最低,但不能保障居民权益。若要想保障居民权益,必须要采用第二、三种方式,实现供电到户。在具体实践中,基于开发商和供电企业双方资金压力,经济欠发达区域如中西部省份更倾向于采用第一种方式,而经济发达区域则以第二、三种方式为主,如浙江省采用第二种方式,上海、江苏、福建等省则采用第三种方式。 3、不同建设管理方式比较选择

将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建设管理可分为建设阶段和建成后运维管理、用电服务阶段。项目建设阶段可分一次性建成和分期建成,运维管理、用电管理可分为由用户(如住宅小区业委会委托物业公司)负责和供电企业负责两种。显然第一种方式是一次性建成和用户负责,第二种方式是一次性建成和供电企业负责,第三种方式则是分期建成和供电企业负责。 1)经济效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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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设最终住宅小区配置的变压器、高低压开关柜及进出线电缆等规格、型号、长度一致,每个用户配备的用电容量、进线线缆等装置一致,同种设备同样时间维护成本一致。显然在考虑财务成本情况下,一次性建成其投入成本要高于分期建成;考虑线路设备折旧,投入越早,其运行维护成本(含配变线损)就越高,两者相加,则一次性建成投入的成本要高于分期建成的投入成本,因此第一、二种方式成本高于第三种方式。 2)社会效益分析

由用户还是供电企业负责供用电设施运维管理,其实质是运维管理和服务管理成本在供电企业和住宅小区用户之间的不同分配形式。显然对供电企业而言,用户自行管理所带来的成本和效益明显要好于采用供电企业负责管理的方式,对于用户而言则反之。但由供电企业负责管理至少还可带来几个好处:一是可以提供专业化的服务;二是减少电费回收风险,可基本保证电费及时回收,且不因少量用户电费不能回收而限制整个住宅小区的用电,这样极易发生稳定性事件;三是容易筹集维修资金。显然,由供电企业管理的社会效益明显好于用户自行管理。 3)合法性分析

电力法未对应采用哪一种建设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但《合同法》和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也对供电到户做了相关规定,要求供电企业供电到终端用户,产权分界点位用户计量箱,住宅小区的供用电设施由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

综合经济性、社会性、合法性和实践效果等多方面分析,采用第三种建设方式是相对最优的选择。 4、几点建议

一是供电企业要转变思路,切实管好新建住宅小区供用电配套设施建设。不管供电企业是否愿意管理住宅小区的供用电设施,企业直接供电到户是发展必然趋势,这也是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若对于开发商建设住宅小区时采用10kV专用变供电方式不加监管,将来接手管理时就会出现重复投资,同时也很难实现供电企业的要求标准。

二是形成政府部门主导机制,以政府文件等形式明确规定采用何种建设模式。若政府不强制要求供电企业管理到户,供电企业和开发商都会选择采用第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无论对开发商和供电企业而言都是成本最低,但牺牲了居民用户的利益。当政府强制要求供电到户后,就形成了供电企业和开发商二者之间对供用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的博弈。因此,为了平衡两者利益,政府应制订双方都能接受的供用电配套设施建设标准并按一定年限滚动修改,凡新建住宅小区供电配套设施建设都参考此标准执行。不同地区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结合远景规划制订适宜的建设标准,同一地区也可按大、中、小城市和城镇分类制订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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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为提高经济效益,尽量根据负荷发展情况分期实施,最好采用第三种建设方式。对于如何合理收取配套费,首先可以参考已实行该方式省市配套费收取标准,如上海市、江苏等省市配套费标准;其次是根据新建的住宅小区配套供用电设施结算费用除以建筑面积进行测算。 结束语

新建住宅小区供用电设施配套建设有多种方式,各具特点,有必要对现有的建设和管理方式进行比较分析,选择具有良好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方式,同时兼顾各方利益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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