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古代社会的主要生产资料,土地所有形式决定着古代社会生产关系的其它方面。我国古代土地制度主要经过了奴隶社会和封建领主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封建地主社会的土地私有制两个阶段。
赋役制度是由土地制度决定的,是统治者维护其统治和剥削、掠夺人民的工具,是运用国家政权对被统治者进行超经济剥削的手段。古代国家财政管理的出发点和根本归宿点,就是如何保证赋役来源和加强对赋税的攫夺。自战国以来,中国封建社会的赋役制度主要有四种:战国秦汉时期的租赋制、魏晋至隋唐的租调制、中唐至明中叶的两税法、明中叶至鸦片战争前的一条鞭法和地丁合一。 (一)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
原始社会,有限的财产实行公有制,大家共同劳动,共同生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剩余财产增多,私有制逐渐产生。土地这一特殊财产也逐渐变为私有,原始社会过渡到第一个阶级社会即奴隶社会。
我国的奴隶社会经历了夏、商两个朝代。在夏朝,土地属于奴隶制国家所有,即实行土地国有制。这种所有制是从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演变而来的。在夏朝建立的过程中,被征服的氏族或部落的土地归国有,居民则变为奴隶。
商朝进一步发展了夏朝的土地国有制。商朝和方国的土地都属商王所有,商王及其统治集团对奴隶们实行直接或间接(征收贡赋)的剥削。
(二)封建领主制社会的井田制
周灭商后,土地和居民仍属于国有,或者说属于周王,但农业劳动者的身份已不再是奴隶,而是农奴。周王把土地和农奴分封给诸侯,诸侯再层层分封给卿大夫、士等各级封建领主,土地不准买卖。这种土地制度被称为“井田制”。它有两层含义:一是“井”字像田地的形状。田地中有阡、陌、沟、渠,划分田地为若干方块。二是西周的封建领主剥削方式。贵族们把田地分为两类,一类为贵族自留田,名为“公田”,由所属农奴们集体代耕,就是劳役地租;另一类是将大部分田地分给农奴自种自收。
春秋时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周王室日渐衰微,私有土地(私田)日益增加。私有土地的来源主要有四种途径:(1)赐田转向私有。(2)贵族之间通过转让关系,将部分土地转向私有。(3)贵族之间相互劫夺土地,据为己有。(4)开荒地据为己有。到了春秋后期,出现了土地买卖关系。私田是不纳税的,由于私田日多,国家财税减少,各诸候国为了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先后进行了赋税制度的改革,主要有齐国的“案田而税”;公元前594年鲁国的“初税亩”;公元前548年楚国的“书土田”、“量入修赋”;公元前538年郑国的“作丘赋”;公元前408年秦国的“初租禾”等。这些改革,都实行无论公田、私田,一律按亩纳税。实际上是承认了私有土地合法,加速了井田制的瓦解。
战国时期,是封建领主制彻底瓦解,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确立的时期。各国先后进行了改革或变法,如魏国李悝改革,楚国吴起改革,秦国商鞅变法等,进一步加速了土地私有制的发展。社会阶级关系也发生了变化,地主阶级在迅速形成和发展,但总的来说,各国地主的人数还不是很多,占有的土地数量也不是很大。地主主要有三种类型,就是贵族地主、官僚地主、商人地主。农民中最多的是自耕农每家占地百亩,男耕女织,交纳十一之税。与地主阶级同时产生的是佃农阶层。佃农基本上有独立的人格,地租以实物为主,约为亩产量的百分之五十。
(三)秦汉时期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于公元前216年下令“使黔首自实田”,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按亩纳税。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使得土地私有制法典化。
秦的地租最初为十税一,另有口赋,但后来赋税征收量增至农民全年收入的三分之二以上,加上还有繁重的徭役,残酷的刑罚,使民不堪命,最后引发了秦末农民大起义。
西汉初年,绝大部分土地属于小土地私有者所有。随着土地兼并的发展,大量自耕农破产,豪强大地主不断增加,地主和佃农之间产生了人身依附关系。到西汉中期,土地与奴婢问题已成为当时的两大社会问题。到西汉后期越来越严重,限田限奴婢之议未能实行,王莽改制实行“王田、奴婢”政策,也不能解决这两大问题。
西汉的赋税主要有田租、人口税、更赋。 (1)田租,即土地税,自战国以来均为十税一,刘邦改为十五税一,文帝实行轻徭薄赋政策,将田租改为三十税一,还曾免去十二年全国的田租。从景帝二年(公元155年)起,终汉一代田租基本是三十税一。田租是土地所有者上交给国家的,而地主出租田地给佃户则收取十分之五的实物地租。
(2)人口税,分为算赋和口赋。算赋是丁税,十五至五十六岁的男女,每人每年纳一百二十钱(一算),文帝时减为四十钱。口赋是儿童税,七至十四岁的儿童每人每年纳二十钱。
(3)更赋,即代役税。男子二十三至五十六之间,要服兵役两年。此外每人每年在本郡服役一个月,叫更卒。不服役的,每月出钱二千,叫践更。(文帝时改为三年充更卒一个月。)每人每年还要戍边三天,不服役的,出钱三百,叫过更。汉武帝时实行算缗,即自征收商贾、手工业者、高利贷者的财产税。 东汉初年,刘秀为了解决西汉遗留下来的土地兼并和奴婢问题,于39年下令清查人们占有的田地数量和户口,遭到大厦地主的反抗,酿成“度田事件”。东汉后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大量土地转入豪强地主手中,广大自耕农破产,沦为大地主的佃农、部曲、家兵,出现于西汉后期的地主庄园到东汉普遍出现,形成特有的庄园经济。
东汉的赋役制度基本沿袭西汉。
(四)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土地赋役制度
东汉灭亡至隋统一的三百多年间,天下分崩离析,其间只有西晋的短期统一。战乱频繁,社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尤以北方为重。 1、曹魏的屯田制
曹操为了解决军粮问题,于196年开始在许县屯田,后来又下令在各郡国屯田。屯田分民屯和军屯两种。民屯的屯田民由国家拨给土地,按军事编制。地租
武帝五铢钱
率:用官牛的,民四官六;不用官牛的,对分。军屯是以士卒屯田,用“十二分休制”,即每十人中,有八人佃耕,二人巡守。曹魏的屯田政策,不仅解决了他的军粮问题,对于被战乱破坏的中原地区社会秩序的恢复,对于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都起了重要作用。
曹魏时,战乱频仍,人口流移,官府籍簿散佚,无法按丁征赋,而户比丁易于统计,且较稳定,故改为按户征收,是为“户调”。每户纳绢二匹,绵二斤。 2、西晋的户调式
曹魏后期,政治日益黑暗,许多屯田被贵族和大官僚据为己有,残存在国家手中的屯田,其剥削程度不断加重,也不法继续下去,屯田客沦为私家的农奴或转化为自耕农。晋武帝为了均分土地,限制土地兼并,以保证国家的赋税收入和徭役和征发,于280年颁布户调式。户调式是西晋的基本经济和财政制度,它包括课田制、户调制和品官占田荫客制。占田制也叫占田课田制,是把占田制和课田制结合在一起的制度,规定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丁男课田(国家征收田租的亩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每亩纳粮八升。户调制是征收户税的制度,规定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丁妇及次丁男半输。品官占田荫客制是一种保障贵族官僚们的经济特权的制度,规定不同官品的占田和荫客的数量,但也用以限制土地兼并和隐瞒户口。 3、东晋南朝的地主庄园
地主庄园继东汉以后进一步发展,成为东晋南朝经济的重要特点。这时的庄园有两种,一是官僚地主庄园,一是寺院地主庄园。官僚地主庄园有四个主要特点:一是庄园广大,田地众多;二是依附农民多;三是自然经济;四是封锢山泽。 4、北魏的土地赋役制度
北魏政权初期,为了取得世家大族的支持,任命世家大族为宗主,督护百姓,形成了“宗主督护制”,但不利于国家赋役的征收。孝文帝时进行改革,颁行“三长制”。规定5家立一邻长,5邻立一里长,5里立一党长,合起来叫“三长”。他们的责任是检查户口,征发租调、徭役。推行均田制。规定成年男子(十五岁以上)受田40亩,女子20亩,用以种值谷物,叫露田。由于那时土地每年都需要轮休,因而露田加倍或二倍授给。此外,另给男子桑田20亩,或麻田10亩,用以种植桑麻。受田农民老或死亡时,露田要交还政府,桑田不还,可以传给子
孙。露田、桑田均不得买卖。均田制并不剥夺地主的土地,所授的土地多为国家控制的荒地。但农民有了土地,不再受大地主的束缚,有利于农业生产的恢复的发展。
北魏前期实行的赋税制度是九品混通制。正税为每户平均纳调帛二匹、絮二斤、丝一斤、粟二十石、另有附加税每户平均纳帛一匹二丈。纳税的方法是,将民户分为“三等九品”,九品是根据资产多少而规定赋税高低的品级,三等是按不同等第将赋税送到不同地区。可是在实际征收时,官吏与地主勾结,把负担转嫁到劳动人民头上。孝文帝时进行改革,实行户调制,这是一种定额租税制,一夫一妇的家庭,纳户调帛一匹、粟二石。减轻了自耕农的负担。
(五)隋唐时期的土地赋役制度
隋统一全国后继续实行均田制。隋代均田制规定每丁受露田八十亩,桑田或麻田二十亩;妇人受露田四十亩。露田在受田人死后要归还国家,桑田或麻田为永业田,可传给子孙,可以买卖。还对奴婢、官吏受田作了具体规定。 唐初也继续实行均田制,依据户籍受田。18岁以上的男子受田100亩,其中,20亩称永业田,可留给子孙耕种;80亩称口分田,受田人死后要交还国家。永业田和口分田,一般不许买卖。还受给相当数量的永业田、职分田、公廨田给贵族官僚。唐朝均田制同前代一样,是在土地私有制基础上进行的,并不触动地主占有的大量土地,所受之田多为荒田、荒地,农民往往达不到定额。但均田制使农民得到一定土地,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土地兼并,对农业生产的恢复和发展起到了一定作用。唐后期,土地兼并日益严重,均田制名存实亡。大地主把把相连的大片土地组成一个生产单位,这就是田庄,田庄成为唐后期土地占有的主要形式。田庄多采取租佃形式,收取实物地租。佃户被称为客户、庄户、庄客等,他们受着沉重的剥削。
从西晋至唐中叶,商品货币关系虽有所发展,但自然经济仍占绝对优势,各封建政权仍然使用租调这种赋税征收方式,有所变化的是隋唐在租调制的基础上开始征收“庸”。租庸调制开始实行于隋朝,唐朝进一步加以完善。
唐朝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实行租庸调制。基本内容是:受田男子每年向国家交粟2石,叫做“租”;交纳绢2丈、绵3两,或布2丈5尺、麻3斤,叫做“调”;
壮年男子每年服役20天,不去服役的可纳绢代役,每天折纳绢3尺或布3尺7寸5分,叫做“庸”。如果政府额外加役,十五天免调,三十天租调全免。额外加役最多不超过三十天。唐初赋役比前代有所减轻,特别是纳绢代役,保证了农时,有利于农业生产。郑樵在评价唐朝这种赋役办法时说:“有田则有租,有家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租者,十一之税也。调者,调发兵车井田之赋也。庸者,岁役二旬,不役则收其资。役多则免调。过役,则租调俱免,无伤于民矣!”(见郑樵《通志·货一》)租庸调制自唐高祖李渊颁布,始成定制,后经唐太宗直至唐玄宗开元年间,一直承袭。开元之后,租庸调制赖以存在的基础均田制瓦解,租庸调制随之破坏,被两税法取代。
唐朝后期,均田制瓦解、庄田出现,庄客与庄田主之间出现契约关系,封建生产关系有了某些发展。土地兼并严重,大量农民逃亡,租庸调法无法维持下去,严重影响政府财政收入。藩镇割据,政府直接辖区缩小,财源主要依靠江南,江南赋税沉重,人民纷纷逃起义。780年,唐德宗用宰相杨炎建议,颁行两税法。(1)取消租庸调和杂税;(2)不分主、客户,一律以现住地为准,登入户籍纳税;(3)改用按资产和田亩征税;(4)没有固定住处行商也要纳税;(5)每年分夏秋两季征税;(6)量出制入。
两税法是中国封建社会赋税制度的一大变革,它是中国封建社会经济关系特别是土地(均田制)关系变化的产物。它适应了当时丁口转移、商品货币经济有所发展的新情况。进步意义:(1)建立了统一的税制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人民负担。(2)扩大了纳税面,多少改变了赋役集中在贫苦农民身上的情况。(3)赋税的征收,由按丁口转向以土地财产为主要依据,表明国家对人民的人身控制有所松弛,为后代税制开了先例。定税计钱、折钱纳物等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商品经济的发展。
(六)宋及其以后土地赋役制度的重要变化 (1)北宋的主户和客户
北宋把全国农村人口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其分法不同于唐代。唐代主户指土著户,客户指外来户。宋朝的主户指占有土地交纳赋税的人,客户则指佃户。
主户分官户和民户,民户又分五等,一、二、三等是大中小地主,四、五等是自耕农或半自耕农。
北宋的赋税主要有两税(田租)、杂变之赋(杂税)、丁口之赋(丁口税,又称身丁米钱)。南宋时又新增许多名目,如耗米、和籴、经总制钱、月桩钱等,人民所受剥削日益加重。 (2)元朝的土地赋役制度
在元朝,全国的土地分为官田和私田两种。在蒙汉地主阶级统治下,人民深受压迫,其中受压迫最重的是驱口,其次便是佃户。元朝的赋役制度比较混乱,赋税在南北方有所不同。北方有粮税和科差,在南方则沿用两税法。在元朝还有名目繁多的杂税和繁重的徭役、差役。 (3)明朝的一条鞭法
明初提高佃户的地位,改善对匠户的管理,奖励垦荒,实行屯田,建立了黄册、鱼鳞图册和里甲制度,以掌握人口与土地情况,保证赋役的征收。明初赋役制度是按亩征赋,按户或按丁派役。赋分夏税和秋粮,夏税以小麦为主,秋粮以米为主。米麦是征收的标准物品,称为“本色”,若将米麦折合成丝、绢信钱、钞、银等征收,则谓之“折色”。役分为多种,军户世代承应兵役,匠户世代承应工役,民户的役分为按户征的里甲、按丁征的均徭,此外还有其它一切公家差遣统称为杂泛。
明朝中期以后,土地兼并日趋激烈。皇庄、藩王田庄遍布各地,且赋役沉重。为了缓和社会矛盾,挽救明朝的统治,万历年间张居正进行了改革。其主要内容有整顿吏治、整饬边防、兴修水利、清丈土地、实行一条鞭法。1581,张居正在清查土地的基础上,将一条鞭法推行于全国。其主要内容是:“总括一县之赋役,量地计丁,一概征银,官为分解,雇役应付。”
金花银
明朝初年,政府向农民征收税赋,
将原来按户、丁摊派徭役的办法,改为按丁数
分夏税、秋粮两种。夏税以小麦为主,
和田粮摊派,将部分丁役摊入田亩;各种赋、秋税以米为主,主要以实物缴纳。随着
经济的发展,自正统元年(公元1436
役、杂税合并为一条,一律折银交纳,差役由
年)起规定江南田赋折银征收,谓之
政府出银雇人充当。一条鞭法是赋没制度的重“金花银”,亦称折粮银。每年地方将
收齐的散碎银两铸成银锭,上交中央户
要改革 :将力役部分摊入田赋,减轻了无地部。此锭是万历十六年(公元1588年)少地农民的负担;把力役改为折银,使农民对福建上交户部的五十两银锭。 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有所松驰;赋役一概征银和“雇役应付”,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又反过来促进了商品经济的发展。 (4)清朝的地丁合一
清廷入关以后,下令招民垦荒,实行“更名(明)田”,对鼓励农民从事农业生产、开垦荒地起了一定作用。清初的赋役制度因袭明朝的一条鞭法,地有地税银,丁有丁税银。丁税银有的按地征收,但仍以按丁征收为主。由于土地兼并和土地集中进一步发展,无地少地的贫苦农民无法负担丁税,普遍出现或逃或欠的情况,国家无法掌握人口实数,丁税征收也发生困难,因而不得不进行改革。 1712年,清政府规定以康熙五十年(1711年)的人丁数作为征收本税的固定丁数,以后“滋生人丁,永不加赋”。由于丁银固定化,就为“摊丁入亩”提供了条件。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广东等省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统一的“地丁钱粮”。到雍正年间,比较普遍地实行。乾隆时,已在全国推行。摊丁入亩是一条鞭法的延续和发展。此后,地丁合一,统一以田亩为征收对象,使赋役一元化,人丁负担从法律的意义上说被取消了。意义:(1)田多者丁税多,田少者丁税也少,有利于减轻贫民负担。(2)有利于家庭人口增长和国家人口统计。
纵观我国古代土地赋役制度沿革,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认识:
(1)古代土地制度经历了奴隶社会和封建领主制社会的土地国有、封建地主制社会的土地私有两个大的阶段。在封建地主制社会里,封建国家对土地的控制日益削弱,土地兼并和集中的现象日益严重,自唐朝以后日益明显。封建地主制社会的农业经济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以租佃制为主的自然经济。
(2)在土地所有制问题上,封建地主制社会里主要反映的是地主阶级和农民阶级的矛盾。地主阶级要兼并更多的土地,加强对农民的剥削。同时也有封建国家与大土地所有者的矛盾。封建国家为了征收赋税和徭役,为了巩固专制主义中
央集权,往往在土地和人口上与大土地所有者争夺,这反映了地主阶级内部的矛盾。
(3)在封建地主制社会里,农民不堪压迫和剥削时就举行起义。每次大规模农民起义都在不同程度上打击了地主阶级,暂时遏制了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新建立的封建政权都采取一些恢复和发展社会生产的措施,缓和阶级矛盾;而到一个王朝的后期,与政治腐败同步的是土地兼并,引起阶级矛盾的急剧尖锐化,引发新的农民起义。
(4)古代的赋役征收,开始征收实物、徭役,发展为以庸代役,最后均折银征收,反映了历史的进步,人民对封建国家的人身依附关系逐渐减弱。 (5)赋役征税对象由以人丁、户口为主逐渐向以田亩为主过渡,人头税在赋税中所占比例越来越少,至摊丁入亩人头税完全废止,赋税的征收趋于合理。 (6)赋役种类由繁多逐渐减少,从一条鞭法开始合为一项征收,劳役制逐渐消失。
赋役制度的变化是直接与土地制度的变化紧密相关的,反映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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