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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16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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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克杰
摘要电子警察在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电子警察执法的合法性却一直争议不断。本文围绕电子警察执法的合法性存在的问题展开论述,对期对完善电子警察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和进一步规范交通管理部门的执法行为有所助益。关键词
电子警察合法性执法告知服务
文献标识码:A
中图分类号:D63l
电子警察是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用以获取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信息,获取违法证据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作为一种新兴的科技手段,在目前遏制车辆违章,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电子警察执法的合法性却值得商榷。从2005年5月北京发生的违章105次,被电子警察罚款l万元的“杜保良事件”,到江苏车主高某聘请的驾驶员王某违章108次,罚款超2万元等事件,无不彰显出电子警察执法存在的问题。
把电子警察拍摄的内容作为行政执法过程中的一个证据,无论从它的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上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把它简单的用来作为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即行政处罚决定书,就是不合法
的。其理由如下:
法时应当告知“你有权陈述和申辩”,显然“电子警察”无法担负起这一义务。另外电子警察拍的照片不能成为行政处罚的唯一证据。这是因为:(一)“电子警察”执法不是一种当场执法,它拍录违法行为到通知有关人员前来处理是有一个过程的,这样一个过程实际上剥夺了当事人申辩的权利。仅凭“电子警察”的“一面之辞”来进行执法是不符合情理的,相反,当事人违法可能存在多种合法合理的原因,I:t;0n:(1)可能因为天气的原因导致当事人看不清交通信号灯,交通通标志。(2)可能因为交通标志设置不合理,导致树木房屋,或者由于其他人为因素导导交通标志被遮档交通标志线不清。(3)执法的“电子警察”本身就存在故障(露天的电子警察完全可能因为时问长、设备老化、特殊情况等原因存在故障)。(4)受人胁迫而违法。(5)为了紧急避险而违法。(可能存在突然冲一个行人而导致机动车未按规定的道路交通标志而行驶)。(6)没有违法被认为违法,比方,有人在高速公路上的汽车出现了紧急问题,所以开进了应急车道,而“电子警察”恰好拍下了汽车驶入应急车道的行驶状态,对其进行了不加分辩的处罚。当事人到交警大队进行申辩,而得到的结果还是对其进行了处罚。所以单凭“电子警察”拍录的违法照片来处罚相对人从证据上是不充分的。因此,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所以,以上这些原因都应当由行政处罚机关进行充份地举证(而不应当由当事人举证),如果没有充份的证据证明违法事实的存在或者事实不清的,行政机关是不能处罚的。
综合当前电子警察执法的现状,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去完善电子警察执法之不足:
第一,建立执法告知服务制度。交通管理部门应将电子警察拍摄的违章照片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若认为确实存在应予处罚的违章行为,应告知违法者在一定的期限内陈述和申辩理由,如果理由充分应予以采纳,否则可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再制作文书送达违法者。对于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告知的,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本地的报纸、政府网站等途径公告送达。
第二,建立执法透明公开制度。电子警察在执法时,要加强人机结合,特别是在拍摄违法过程时,最好有两人以上执法人员在场,并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第三,建立对电子警察执法的人工干预机制。对电子警察执法固定的证据,应依法予以分析,区别违法情节、程度,作出正确、合理的判断,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是否处罚、处罚幅度的判断。电子警察不可能作出违法行为轻微、严重的判断,这就要求交通管理部门进行人工干预,通过科学的分析、论证,作出合法合理的决
定。
第一,执法对象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对能够确定驾驶人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罚。”考察该条文的立法目的可以看出: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而不是现行的执法机关主观认为的“违法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这里应该明确违法的应该是人而不是物,也就是说只有当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违法的时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才能够对人处罚,而不是对“违法的机动车”进行处罚。换句话说机动车主或管理人他们没有违法就不能处罚。这样就突现一个问题: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跟违法者是不是同一人?在“电子警察”执法的时候,总是将两者混为一谈,如果违法者不是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那么必将出现执法的对象错误的问题。这样的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是存在的,L-I:,0n说在汽车租赁行业,往往是车主收到执法机关的罚单时租车者(违法者)已经还车走人,租赁合同履行完毕,而依然对汽车的所有者、管理者处罚,这合法吗?当然还有将汽车借给他人的情况,或者几人共用一辆车的情况,你说在一个星期(甚至更长时间)之后,大家还能记得在一个星期之前的某一时刻是谁在开车吗?因此,根本不能体现法律的处罚目
的。
第二,电子警察执法,对违法行为既不能对情节程度作出正确判断,也无法及时给予纠正,更无法履行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应当依据事实和本法的有关规定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对于情节轻微,未影响道路通行的,指出违法行为,给予口头警告后放行。而电子警察不可能确认当时违法行为是属于轻微的还是严重的,更不可能给予违法者以“口头警告”,从而也就无法体现行政执法精神和管理的本质。根
《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交通警察在执
作者简介:张克杰,靖江市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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