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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23-10-23 来源:乌哈旅游


校学位[2010]7号

南昌大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2010年6月1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定通过)

第一条 总则

为规范全日制、非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日制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若干意见》及《南昌大学研究生学位授予工作细则》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申请资格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2、按照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案的要求,完成个人培养计划中规定的全部课程学习及必修环节;

3、掌握本专业领域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宽广的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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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够承担专业技术或管理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

4、完成硕士学位论文答辩。

第三条 申请时间

硕士专业学位的学位授予工作按学期定期进行。

第四条 学位论文基本要求

1、学位论文应是在导师指导下由研究生本人完成的研究成果;

2、学位论文选题应来源于应用课题或现实问题,必须要有明确的职业背景和应用价值;

3、学位论文可以采用工程设计、调查研究报告、企业诊断报告、案例分析、项目管理和文学艺术作品等多种形式;

4、学位论文应体现研究生综合运用科学理论、方法和技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具有科学性、严谨性,论文文字精练通顺、概念清晰、论点明确、数据可靠、结构合理、层次分明,格式符合学位论文规范的要求;

5、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可根据全国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要求制定学位论文要求的细则;

6、凡需要保密的论文,按照学校相应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 学位论文评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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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学位论文评阅人为两名。评阅人应是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其中有一名是校外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能作为论文评阅人;

2、学位论文应在论文答辩前一个月提交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应对论文写出详细的学术评语,同时对论文可否提交答辩、是否达到硕士学位的学术水平,提出具体意见;

3、如评阅人之一的意见是不同意答辩,应增聘一名评阅人评阅论文。如二名评阅人均不同意答辩,则不能答辩,待论文修改完成,半年后两年内重新申请。

第六条 学位论文答辩

1、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由各学位点负责指定,由5~7人组成,成员应由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应有1~2名校外相关行业实践领域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一般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的校外专家担任。论文指导教师不作为答辩委员会成员,但可列席本人指导的研究生的答辩;

2、答辩委员会设秘书1人,协助主席组织论文答辩,并做好记录,整理与答辩有关的全部材料;

3、学位论文答辩一般应以公开方式举行。答辩委员会在做出是否通过论文答辩和是否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方得通过,决议经答辩委员会主席签字后,报相应学院学位分委员会;

4、硕士学位论文在答辩中被认为是不合格的,经答辩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可做出在一年内修改论文并重新申请论文答辩一次的决议。答辩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答辩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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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后不再受理其学位申请。

第七条 学位申请提交材料

(1)南昌大学硕士专业学位审批表(2份);

(2)两位专家的学位论文评阅意见书;

(3)课程成绩单;

(4)硕士学位论文4份。

答辩后,根据答辩委员会的意见修改学位论文后提交1份纸质版学位论文及电子文档送校图书馆。凭图书馆盖章的学位论文提交单,再送交3份纸质版学位论文到校学位办。

第八条 学位授予

1、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召开会议,审查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材料,确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的名单,报送校学位委员会批准。

2、学院学位分委员会在做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学位分委员会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得通过(通过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

凡论文答辩委员会不通过授予硕士学位的,学位分委员会不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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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学位分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的,委员会可作出允许在一年内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或作出不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3、学位分委员会将建议授予硕士学位人员名单报送校学位委员会批准,校学位委员在作出是否同意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时,应以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出席会议的委员应不少于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经出席会议的至少三分之二委员同意,方得通过(通过票数不得少于全体成员的总数的二分之一)。表决不能采取通讯方式,会议应有记录。校学位委员会对是否授予硕士学位有终裁权。

第九条 校学位委员会是负责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舞弊作伪行为的评判机构。如申请人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被发现有舞弊作伪等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视情节严重可分别做出暂缓授予学位、不授予学位或撤销所授学位的处理。

第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在校学位委员会,自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有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南昌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

二○一○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硕士专业 学位授予 条例

南昌大学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一○年六月一日印 校对:吴建华 打字:余强 (共印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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