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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3-10-04 来源:乌哈旅游


吉林市儿童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加强医院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会)的自身建设,规范决策程序,促进纪委会议事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作用,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议事原则

第一条 贯彻执行党的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提高纪委会议事决策水平。

第二条 纪委会由纪委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会议必须有超过委员人数半数以上的委员参加方可召开。讨论重大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第三条 纪委会议事、议题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直系亲属时,实行回避制度。

第四条 纪委会一般每年召开两至三次,如遇重要问题可随时召开。纪委办公室工作人员列席纪委会。也可由纪委书记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召开纪委扩大会议或列席会议人员。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议事的主要范围:

(一)传达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学习上级纪

委、党委发布的有关条例、规定;结合实际,研究贯彻落实的方案和措施。

(二)审议医院纪委的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开展活动以及自身建设的有关事项。

(三)研讨重要案件查办及重要信访线索核查中遇到的问题。按规定权限,审议决定对医院基层党组织和党员违纪案件的立案和审理,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纪律处分。并审议决定对基层党组织和党员申诉的处理意见或复议、复查结论。

(四)研究医院党委提出的由纪委会决定的其他问题和纪委委员认为需要提交纪委会讨论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研究决定医院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党内监督、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和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等方面的其他重大问题。

(六)研究基层党组织及有关部门和科室提请纪委决定的有关重大事项。

(七)讨论、研究其他重要事项。纪委会讨论问题,必须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如对重要问题发生争论,双方人数接近,应当暂缓作出决定,并向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三章 议事程序

第六条 会议议题,根据工作需要和委员的提议,由纪委办公室征集、整理后,报纪委书记同意,提交会议讨论。

第七条 议题确定后,由纪委办公室将议题提前1-2天书面通知纪委委员。

第八条 参加纪委会议的人员,除纪委委员外,根据议题需要,经纪委书记或副书记同意,可安排有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发表意见,但无表决权。

第九条 与会人员要围绕议题表明意见和态度,通过表决作出决议。会议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一时不易形成决议的问题,应暂缓决定,经进一步研究讨论后,提交下一次会议讨论。未到会委员可通过书面材料表达意见,但书面意见不计入票数。会议表决根据不同的议题和情况,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

第十条 会议的通知、组织、记录等会务工作由纪委办公室负责,决定重大问题要形成书面决议或会议纪要。纪委会审议的议题及作出的决定、决议,由纪委办公室向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纪委委员通报。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十一条 纪委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后,需按时出席会议。如确实有工作不能到会,须事先向书记或副书记请假。

第十二条 与会人员要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会议决定的事项,按规定进行传达,没有授权传达的不得擅自传达,属保密事项的禁止泄露,发生泄密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条 会上充分发扬民主,委员要充分发表个人意见,一旦形成决议,个人意见可以保留,但决议必须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议通过的决议、决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纪委书记、副书记对贯彻执行

情况要督促检查。纪委委员要主动了解决议的贯彻落实情况和各种反映,及时向纪委书记或副书记汇报和反馈意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医院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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