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冬季职工宿舍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 颁布时间:1980.10.08
本市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以下简称\"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由于历年多次作过补充、修改,给工作造成不便.为了方便工作,现将本市执行的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综合整理如下: 一、发放取暖补贴的范围
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固定职工(包括学徒工),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的住宅或单位宿舍和有暖气设备由个人的私有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应发给取暖补贴;家居本市有暖气设备的公有住宅或单位宿舍的职工,由国家免费供暖,不发给取暖补贴.
住单位宿舍的单身职工,由单位免费供暖,不发给取暖补贴.但是,对于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住房的职工,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住集体宿舍的(主要指单位机要人员、警卫人员、炊事人员等夜晚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住集体宿舍的),可发给取暖补贴.虽因工作需要,但由于路途远等原因,平日就不能回家的,不能发给取暖补贴. 二、取暖期限和补贴标准
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期为四个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补贴标准为每个职工每年十六元.
延庆、怀柔、密云、平谷四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取暖期为四个半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补贴标准为每个职工每年十八元. 三、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1、原发给取暖补贴的职工,成建制搬迁或合并到远郊区、县,以及由于工作需要调到远郊区、县地区,新单位解决不了家属住房的,虽然职工本人住集体宿舍,仍可发给取暖补贴. 2.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单位每年扣除五元二角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发给职工本人取暖补贴十元八角.
3.职工宿舍部分房间有暖气设备,部分房间没有暖气设备,可根据没有暖气设备的住房面积比例计发取暖补贴.
4.住在装有暖气设备房屋的职工,因设备发生故障停止供暖半个月以上,或因修房经组织同意搬到没有暖气设备的房屋居住半个月以上的,由房管部门或供暖部门开具证明,单位可按在取暖期内停止供暖或搬出居住的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5.住集体宿舍的职工,家属来京探亲,本人临时迁出集体宿舍,住在无暖气设备的房屋,并自己负责取暖,可按在取暖期内临时居住的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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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
京劳社养发[2002]116号
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2002)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根据我市民用燃料价格的调整,经市政府批准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40元提高到170元。
二、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区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60元提高到190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54元做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四、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 二○○二年九月五日二○○二年九月五日 北京市财政局 二○○二年九月五日
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2003)
颁布单位: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所属层次: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文 件 号:京劳社养发[2003]148号 适用范围:北京 颁布日期:2003-8-18 实施日期:2003-8-18
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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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市民用燃料价格放开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70元提高到200元。
二、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90元提高到220元。
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65元做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四、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北京市财政局
二○○三年八月十八日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
(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市属各单位人事处、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中央在京企业,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我市民用燃料价格放开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自今年冬季起调整家居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市长城以内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200元提高到400元。 二、怀柔、平谷区及密云、延庆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220元提高
到4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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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
而住集体宿舍的,由本单位每年扣除130元做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其余发给职工本人。
四、调整冬季取暖补贴所增加的开支,仍按原规定的资金渠道解决。2008年至2009年采
暖季的取暖补贴已发放的,应按照新标准补发差额;未发放的应按新标准发放。
五、其他有关问题仍按1980年10月8日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财税局、北京市房管局
《关于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的通知》[(80)市劳险字第260号、(80)市财行字第895号、(80)市房统字第418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0日 (地方法规)
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颁布
作者:北京市老… 文章来源:不详 点击数:7895 更新时间:2006-6-13 9:0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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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2月,市市政管委、市财政局和市监察局等12家单位联合印发了《关于发布〈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京政管字[2006]22号)。
文件规定:凡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居民,其在本市的住宅没有集中供暖设施且采用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方式(是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按照规范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取燃气、电等清洁能源采暖的方式),凭《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享受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
各单位凭职工所持的《核对证明》,按照《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确定的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按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向本单位职工计发(劳资双方已有约定的除外)。
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住房补贴标准按离休干部生前级别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补贴。各单位离退休人员和去世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自采暖补贴资金,按照现行经费渠道解决。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人员按中央和部队的有关政策执行。 本办法自2006年2月21日起执行。 收取暖气费的标准是:
本市现行供热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建筑平方米.采暖季
非 居 民 居 民 。
分类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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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 方式 市热力集团 锅 炉 直供方式 燃煤锅炉 间供方式 燃气、燃油、电锅炉 24 30 16.5 23.5 19 30 26 35
本市冬季职工宿舍取暖补贴(以下简称\"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由于历年来多次作过补充、修改,给工作造成不便。为了方便工作,现将本市执行的取暖补贴发放办法综合整理如下:
一、放取暖补贴的范围
全民所有制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固定职工(包括学徒工),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的住宅或单位宿舍和有暖气设备由个人经管的私有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应发给取暖补贴;家居本市有暖气设备的公有住宅或单位宿舍的职工,由国家免费供暖,不发给取暖补贴。
住单位集体宿舍的单身职工,由单位免费供暖,不发给取暖补贴。但是,对于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住房的职工,因工作需要,经领导批准住集体宿舍的(主要指单位机要人员、警卫人员、炊事人员等夜晚不能离开工作岗位,必须住集体宿舍的),可发给取暖补贴。虽因工作需要,但由于路途远等原因,平日就不能回家的,不能发给取暖补贴。
二、取暖期限和补贴标准
本市长城以内地区取暖期为四个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十五日。补贴标准为每个职工每年十六元。
延庆、怀柔、密云、平谷四个县的长城以外地区取暖期为四个半月,即每年十一月十六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补贴标准为每个职工每年十八元。
三、干具体问题的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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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发给取暖补贴的职工,成建制搬迁或合并到远郊区、县,以及由于工作需要调到远郊区、县地区,新单位解决不了家属住房的,虽然职工本人住集体宿舍,仍可发给取暖补贴。
2、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建筑、市政建设企业单位的职工,因在现场施工不能回家而住集体宿舍的,由单位每年扣除五元二角作为职工住集体宿舍的取暖费用,发给职工本人取暖补贴十元八角。
3、职工宿舍部分房间有暖气设备,部分房间没有暖气设备,可根据没有暖气设备的住房面积比例计发取暖补贴。
4、住在装有暖气设备房屋的职工,因设备发生故障停止供暖半个月以上,或因修房经组织同意搬到没有暖气设备的房屋居住半个月以上的,由房管部门或供暖部门开具证明,单位可按在取暖期内停止供暖或搬出居住的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5、住集体宿舍的职工,家属来京探亲,本人临时迁出集体宿舍,住在无暖气设备的房屋,并自己负责取暖,可按在取暖期内临时居住的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6、在取暖期内新录用的人员,如学徒工,大、中专毕业生,复员、转业军人,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的,按其报到之日至取暖结束之日的日历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7、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临时工、合同工、亦工亦农工人、代课教师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已满一年,比照固定职工的取暖补贴标准发给;在取暖期间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应按期满之日起至取暖结束之日止的日历天数计发取暖补贴。
8、职工在职学习,参加各类农村工作队,因公外出(包括出国)工作,其家属仍居住在本市无暖气设备住房的,照发取暖补贴。
9、带工资上大、中专学校学习的职工,按在职职工的有关规定办理;不带工资的,不论其原来是否属于发放取暖补贴范围,均不发给。
10、受开除留用处分的人员,参照在职职工的规定办理。
11、劳教人员在劳教期间,判处徒刑监外执行的人员在监外执行期间,不享受取暖补贴待遇。判处徒刑缓期执行,仍留在原单位工作的,可按在职职工的规定办理。
12、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或休养期间(包括长期到外地休养)的职工,原属于发给取暖补贴范围的,仍应发给取暖补贴。家居外省市实行取暖补贴地区的单身职工,长期回家养病,如果其居住条件符合当地发给取暖补贴的规定,可按本市标准发给。
住院治疗的职工,住院期间发给的取暖费,由单位凭收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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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市无暖气设备住宅的退休职工和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退职的职工(以下简称\"退职职工\"),按本人居住地区(以户口为准,下同)的标准发给取暖补贴。家居外省地区的取暖补贴发放办法和标准执行。
退休、退职职工的取暖补贴由发放退休费、退职生活费的单位或部门发给。
四、关于财政列支的两个问题
1、职工因病、非因工负伤医疗休养在六个月以上的,其取暖补贴,企业单位由劳动保险基金中开支,机关、事业单位由预算开支。
2、休、退职职工的取暖补贴,行政、事业单位在\"退休费\"\"目\"中列支,企业单位同\"退休金\"一样一并列入\"营业外支出\"中的\"劳动保险费用\"项目。
五、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不包括农村社队企业),经济条件允许的,也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实行取暖补贴制度。
六、本规定今后如无变化,不再另行通知,每年进入十一月份,各单位即可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执行。
目前,集中供暖补贴现行标准为2003年劳动局、人事局、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本市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为:本市长城以里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170元提高到200元;延庆、怀柔、密云、平谷4个区县的长城以外地区的取暖补贴标准由原来的190元提高到220元。
北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住宅锅炉供暖管理,保证采暖用户的正常采暖,维护供暖单位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锅炉向住宅供暖的单位(以下简称供暖单位)及其采暖用户(包括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市、区、房地产管理局是本市住宅锅炉供暖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实施。 市、区、县住宅锅炉供暖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供暖办)负责住宅锅炉供暖的日常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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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锅炉供暖工程的设计方案,必须征得房地产管理机关同意;工程竣工后,必须有房地产管理机关参加验收。 新建、改建、扩建住宅锅炉供暖工程需在当年向住宅供暖的,应在当年9月底以前完工。
第五条 供暖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确定的采暖用户和相应的供暖设备,供暖设备必须能够正常使用; (二)有相应的专业管理干部、技术人员及培训合格的司炉、维修、化验等人员; (三)有满足正常供暖需要的资金。
第六条 房地产管理机关应当对供暖单位进行资质审查,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锅炉供暖证’。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1部
第七条 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应当签定协议,就管理范围、管理责任、服务方式、供暖费缴纳等内容达成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严格按照协议执行。 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签定的协议,应当向当地区、县供暖办备案。
第八条 供暖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当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必须保证供暖,并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提前或者延长供暖。
(二)供暖期间实行每天24小时连续供暖,保证采暖用户的室内温度不低于16℃。
(三)对司炉、维修等人员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培训,督促、检查司炉、维修等人员持证上岗;并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和各项管理制度。在供暖期间向采暖用户公布值班地点、值班电话及服务公约。 (四)严格按照规定标准收取供暖费。供暖费必须专款专用,供暖单位不得改变供暖费的用途。 (五)负责供暖设备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供暖单位和采暖用户另有协议的除外),供暖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必须在当年9月底以前完成。
(六)供暖开始前应当进行点火调试,供暖系统的冷态试运转及试压、充水等工作必须在当年10月底以前完成。
(七)每年9月底以前,必须到房地产管理机关按照要求登记备案,接受房地产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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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并严格遵守环保、劳动、消防、物价等方面的管理规定。
(八)按照规定向市、区、县供暖交纳管理费。 管理费标准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生执行。
关联资料:地方法规共2部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做好2003至2004年度冬季供热工作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3]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2003至2004年度冬季供热工作,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供热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持社会稳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政府和市各有关部门及单位要从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深刻认
识做好冬季供热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落实各项工作责任制。
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安全供热工作,加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特别是对影响今冬供热的问题和矛盾纠纷,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排查解决,切实维护首都社会稳定。
市、区县供暖管理、房屋土地、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原则,建立完善冬季供热组织协调工作机制。对因工作不到位,影响供热工作和社会稳定的,要依据有关规定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行政责任。
二、要积极稳妥地推进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妥善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坚持综合配套,分阶段稳步推进的原则。凡未列入本市供热体制改革试点的地区和单位,有关供热收费、供热设施维修、养护和运行管理等仍按原办法执行,任何单位不得以各种理由不交纳采暖费。
对于供热设施(包括锅炉房、热力站、供热管线和户内系统等)的更新改造,以及煤改清洁能源、煤改热力工程,原则上由产权单位和产权人按照所占面积比例分摊,无法按照面积比例分摊的可按各自消耗热量的比例分摊。承担更新改造任务的管理单位要做到财务公开透明。
三、要认真贯彻执行本市民用供热管理和住宅锅炉供暖管理有关规定。各供热企业和单
位要做好系统试运行和随时点火供热的准备工作,确保今年11月15日正式供热,保证采暖用户室温达到规定要求。准备充分且具备条件的单位,可以在气温骤降时适当提前进行试运行供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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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采取积极措施,对供热单位给予支持。要加强冬季24小时供
热值班系统建设,制定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各供热单位建立应急抢险中心或抢险队伍,形成供热事故应急抢修互助系统。
五、各采暖用户应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采暖费。凡未列入热费体制改革试点范围的,仍
严格按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采暖用户为单位的,由单位统一向供热单位交纳采暖费;采暖用户为个人的,由房屋承租人和房改购房人所在单位交纳采暖费。
对交纳采暖费确有困难的企业,其上级单位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帮助解决。对有支付能力而拒不交纳采暖费或不按规定为职工交纳采暖费的单位,供热行政主管部门除责令其按规定交纳采暖费外,将会同监察、审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六、各供热单位要服从全市统一指挥,抓好低硫煤的使用,切实加强供热的运行、调度
和管理工作。市热力集团和大型供热企业要制定科学合理的冬季运行方案,对城市集中热网上的热源实施统一调度。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一日
发布部门: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3年11月01日 实施日期:2003年11月01日 (地方法规)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调整
民用供热价格和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的通知
(京价(商)字〔2001〕372号)
市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各区县物价局:
为促进北京市供热事业的发展,缓解企业亏损的矛盾,进一步理顺供暖价格,经专家论证委员会论证和价格听证会听证,并经市政府批准,我市自2001年至2002年采暖期起适当调整我市供暖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热力集团供暖价格及生活热水加热费
市热力集团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供应旅游饭店、使馆、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0元调整为24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生活热水加热费由每吨2.5元调整为5元。
云岗地区使用热电厂热力供暖的收费标准按照市热力集团的收费标准执行。
二、锅炉供暖价格
1、燃煤锅炉(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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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6元调整为16.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2、燃煤锅炉(间供方式)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供应旅游饭店、出租公寓的供暖价格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除上述两类供应对象以外的用户供暖价格也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18元调整为19元。 以上价格均含热力点运行费用2.5元、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3、燃油(柴油)、燃气(天然气、煤气)、电锅炉供应的民用供暖价格由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28元调整为30元,其它供应对象仍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5元。 以上价格均含室外管网维护费1元、楼口到散热片维护费1元。
三、热电厂热力出厂价格
国华北京热电厂(供热基数380万吉焦)、北京第二热电厂(供热基数420万吉焦)供热基数内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5元/吉焦,超出供热基数部分的尖峰锅炉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8.15元/吉焦调整为27元/吉焦。华能北京热电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27.5元/吉焦下调为25元/吉焦。北京京能热电股份有限公司(原石景山热电厂)和北京京丰热电有限责任公司(原北京第三热电厂)的热力出厂价格由12.76元/吉焦、13元/吉焦统一调整为18元/吉焦。
各热电厂的“少回水”价格仍按原批准价格执行,有关计量问题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四、其它事项
对供暖单层建筑高度超过4米和简易房屋、工棚及冬季施工特殊用热的加倍收费。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按以上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的收费标准除以0.75的换算系数计算。例如:燃油锅炉供应居民供暖的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采暖季30元,如按使用面积收费,每使用平方米、采暖季价格为30÷0.75=40元。 以上供暖价格一律为到户价格,不得另加其他费用。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供热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并积极做好对单位、居
民的宣传解释工作,保证供热质量,确保供暖温度达到标准(室内温度18℃±2℃以内),对有隐患的部位要及时维修,保证居民安全过冬。对借机乱收费的单位,物价检查部门要予以严肃查处。
二00一年十月七日 发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1年10月07日 实施日期:2001年10月07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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