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事表决规则
为进一步完善本所合伙人会议议事表决机制,有效贯彻落实合伙人会议议事决议的执行,促进事务所和谐稳定持续发展,特依据本所《章程》、《公司化管理试行办法》与《四五发展纲要》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议事表决规则。
一、合伙人会议议事采取合伙人股权与票数双重表决机制。
二、下列事项应当经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与股权表决通过:
(一)审议决定合伙协议、事务所章程及章程性文件的制定.与修改:
(二)决定事务所的合并、分立、重组、解散以及与他所的联合;
(二)决定本所的发展纲要:
(四)决定合伙人的加入与退出;
(五)通过合伙人的股权调整方案:
(六)选举、罢免所主任、监事会主席:
(七)审议决定年度财务预决算,决定本所五万元以卜的财务支出:
(八)撤销监事监察委员会、行政与发展委员会、业务委员会作,的不恰当的决定或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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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审议通过全所行政或者业务上的涉及全体合伙人或全所员工重大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他全局性的事项。
三、下列事项应当经合伙人二分之一以上的票数与股权通过:
(一)审议决定各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与年终T作报告及所财务年度预决算报告:
(二)审议通过监事会对所财务执行检查情况的报告;
(三)决定预算外一次性一万元至五万冗的开支;
(四)决定所务机构副所级以上人员的聘任;
(五)超计划招聘行政工作人员及决定其待遇;
(六)决定评选本所先进与向上推荐评先个人;
四、上述第二、第三条未列事项,由所主任酌定提交合伙人会议,或其他相关会议决定或所主任依职权处理。
五、所主任代表与主持合伙人会议,达到三分之一以上股权份额或合伙人人数有权向所主任提议召开合伙人会议。
六、为体现所主任的核心地位,所主任享有表决之外外加5%的股权与二票票数的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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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以上数字均含本数在内。
八、合伙人会议按本议事表决规则作出的决议,全体合伙人都必须遵守执行。
九、其他未尽事宜仍按事务所章程与公司化管理试行办法及相关修正案执行。
十、本规则从通过之日起实施。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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