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储备粮(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新形势下的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工作,按照《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县粮食局有责任协助县级储备粮油承储单位做好县储粮油库存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储备粮库存管理的总体目标是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和县政府急需时调动方便。
第四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总体要求是:“一符、三专、四落实”。“一符”是指“账实相符”;“三专”是指“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四落实”是指“数量落实、质量落实、品种落实、地点落实”。
第五条: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的主要内容有:库点管理、出入库管理、账卡牌管理、台账管理、安全保管、质量管理、离任交接管理、 风险管理。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储备原粮、成品粮和食用植物油的储备管理。
第二章 库点管理
第七条 县级储备粮油库点布局的原则:在交通便利、库容集中、轮换方便的库点,不得分布于低洼易涝等水患库点。
第八条 县级储备粮油实行指定库点和仓库储存。才储存库点由县粮食局确定。
第九条:县级储备粮油必须存放在专门仓库,不得于非储备粮混存于同一仓库。
第十条:库点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如确需调整,必须报县粮食局批准。
第三章 出入库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储备粮油的出入库(收购、调入、销售出库等)要以县粮食局下达的文件和《县级储备粮油出入库通知书》为准。
第十二条 承储单位在接到有县粮食局字号的出入库通知书后,方可按要求组织出入库。
第十三条 对推陈储新时的出入库手续,根据县粮食局下达的轮换计划办理。
第四章 账卡牌管理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要做到仓外有专牌,仓内有专卡,储粮有专账。帐卡牌的格式由县粮食局统一制作。
第十五条 《储备粮油专卡》一式四份,仓内挂一份,储粮油单位、保管员各执一份,县局保存一份。专卡要根据仓库调整,推陈储新、定期检测的情况及时记录和变更。变更后的旧卡要由承储单位存档备查。
第五章 台账管理
第十六条 承储单位要按照县粮食局的要建立实物台账,与储备粮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承储单位要将所储县粮油每个货位、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数据等如实填报到库存实物台账上。
第六章 安全保管
第十八条 承储单位要有专职人员负责县储粮油的安全保管。保管人员必需持证上岗,并实行定编、定岗、定责任、定奖罚管理。
第十九条 县储粮油必须储存于质量完好的标准的仓库,并配备粮情、品质检测仪器。
第二十条 正常保管要全部采用“三低(低温、低氧、低药剂量)、机械通风和粮油电子检测等科学保粮技术。才仓储管理要常年达到\"无害虫、无变质、无鼠雀、无事故”的“四无”粮仓标准。
第二十一条 储存期间,保管员要严格按照《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定期检查粮温、水份、害虫等情况,认真做好粮情检测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保管组长和主任汇报。粮站主任必须每月最少检查一次粮情,并在粮情记录上签署意见。
第二十二条 粮食局负责每年的库存清查,冬春季和秋季的粮油安全普查和年终的“四无”粮仓检查评比以及承储资格的年审考核工作。
第七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储粮油收购入库必须符合以下标准:粮食必须是国家标准中等以上新粮,食油必须是国家二级以上的新油,并符合粮油食品卫生标准。
第二十四条 正常储存期间要始终保持粮食品质良好,损失损耗不超规定标准。
第二十五条 县储粮油入库(收购、调入)后,即对其质量、等级和品质进行全面化验,将检测结果和生产年度等原始数据准确填入《储备粮油专卡》。储存期间,每半年要做一次质量、等级和品质控制指标的全面检测,并详细填写《储备粮油专卡》。储备粮油出库(销售、调出、轮换)时,也要有全面检测。
第八章 离任交接管理
第二十六条 粮食行政管理机构和承储单位的县级储备粮油库存管理人员,都要在离任时对县储粮油进行交接。交接内容包括帐卡和实物。交接手续包括清查账目、清查实物、对清查出的帐实差数,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有关规定查处发现的问题。
第九章 风险管理
第二十七条 在发生各种灾害,危及县级储备粮油安全时,承储单位必须全员抢险,尽最大努力保护和抢救储备粮油。
第十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经考核,对于认真执行本办法,库存管理规范、工作出色的承储单位和个人,由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经检查,承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粮食行政管理机关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警告,并发出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取消承储单位的承储资格。
一、未做到专仓储存或承储仓库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擅自改变储存库点和专仓的。
三、出入库手续不齐全而安排入库的。
四、未按要求建立专账的、专卡、专牌和库存实物台账;或入库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的。
五、正常储存未采取科学保粮措施的。
六、未按要求检查粮情,或粮情记录不全以及伪造记录的。
七、未按规定时间和指标检测粮油品质的。
八、检测设备、仪器不齐备或发生故障不及时修理而影响粮情检测的。
九、仓储管理达不到“四无粮仓”的标准的。
十、未按规定定期向上级管理机构报告粮食储存、质量情况以及重大问题不及时报告的。
十一、库存管理责任人未按规定办理离任交接手续的。
第三十条 经检查,承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给予行政处分。对造成较大损失事故及情节较重的追究承储单位领导、直接责任人责任。
一、因管理不善,发生坏粮,造成损失的。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储粮油严重超过定额损耗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推陈储新,造成储备粮油品质劣变的。
四、发生自然灾害时,抢救不力造成损失扩大的。
注:较大损失系指损失粮食数量在5000公斤以上,食油在500公斤以上或损失金额在10000元以上的。
第三十一条 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改正,有非法所得的,没收非法所得,上缴财政,套取财政补贴金额退还,并处予一定的罚款;并依据法定程序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自动用、挪用县级储备粮油的。
二、虚报、瞒报、拒报库存的。
三、擅自更换储备粮品种,质量等级的。
四、隐瞒有关事故,拒绝检查或对检举人打击报复的。
第三十二条 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本办法规定行使监督检查职责,或监督检查不力,或知情不报,未处理,造成库存管理发生上述问题的,依据法定程序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第三十三条 检查。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 附则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落实和监督本办法自二零零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本办法由县粮食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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