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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
西安分行关于所得税分享改革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标 签】所得税,有关问题,补充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地方税务局,陕西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文 号】陕财办预﹝2002﹞42号【发文日期】2002-04-08【实施时间】2002-01-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通知》(陕财办明电﹝2002﹞1号),切实做好所得税征收、划分、报解和入库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税务部门在征收所得税时,每笔税款填开一份缴款书,对各级财政共享的所得税,缴款书“实缴金额”栏按每笔所得税税款的总金额填写,不填各级财政分享的具体金额,但“预算级次”栏必须填写各级财政的分享比例,以便国库部门划分各级财政分享的收入。 对陕财办明电﹝2002﹞1号文件规定的62家集中纳税的中央企业缴纳的跨地区分享的所得税,由于必须先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并上划中央总金库后再划分给各省,所以,缴款书“预算级次”栏必须填明“中央级”。
对陕财办预﹝2002﹞41号文件规定的6家省内跨市经营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缴纳的跨市分享的所得税,缴款书“预算级次”栏必须填明“中央级50%”,“省级25%”,“省级企业跨市分享所得税收入专户25%”。
对实行属地征收的省内跨市经营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缴纳的跨市分享的所得税,由该企业总部所在地的税务部门按上述方法填开缴款书并填明各预算级次的分享比例。 二、为便于国库核算和财政结算,对于陕财办明电﹝2002﹞1号文件规定的铁路运输、国家邮政、国有银行、海洋石油天然气等企业缴纳的中央企业所得税和实行集中纳税办法的62家中央企业缴纳的跨地区分享的所得税,以及陕财办预﹝2002﹞41号文件规定的6家省内跨市经营集中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缴纳的跨市分享的所得税,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代码和名称应严格按陕财办明电﹝2002﹞1号和陕财办预﹝2002﹞41号文件规定,填写详细的科目代码和名称,“款”级科目下设有“项”级科目的,必须填写“项”级科目的代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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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其他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缴款书的“预算科目”代码和名称栏,也应按详细的科目代码和名称填写。
三、各级国库部门在进行所得税入库收入会计核算时,也应按最细化的科目核算,即“款”级科目下设有“项”级科目的,应核算到“项”级科目。
四、各地2002年1月1日后征收入库的所得税,凡与陕财办明电﹝2002﹞1号和陕财办预﹝2002﹞41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下列方法办理更正:
(一)缴款书的预算级次、预算科目等填写错误,由税务部门填制更正通知书进行更正。 (二)国库部门在编制收入日报表、办理库款收入划分、报解工作中发生的错误,由国库部门更正。
五、税务和国库部门要抓紧按陕财办明电﹝2002﹞1号和陕财办预﹝2002﹞41号文件规定和本通知的要求修改所得税征收、划分和报解、入库的核算软件。在软件未修好前,各地税务、国库和财政部门要共同协商有关所得税的征收入库事项,并按国库要求填制税收缴款书,办理所得税收入入库业务,以保证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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