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审批委员会议事规则
为了防范公司信贷业务风险,提高贷款审批效率,规范信贷审批人员的行为,依据《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规则。
1、公司贷款业务审批实行集体决策制,对信贷业务部与风险管理部共同审查通过的贷款项目,须提交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审议。
2、公司贷款审批委员会组成人数为单数,由公司信贷业务部经理、风险管理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分管信贷业务部领导、分管风险部领导等组成,总经理担任贷款审批委员会主任委员,主任委员负责会议召集和主持。
3、贷款审批委员会就贷款项目可以会议审议,也可以采取会签制审议,具体方式由主任委员决定。
4、委员对贷款项目有权提出口头或书面质询,业务部门及经办人员有义务解答。
5、委员对贷款项目审议后,必须书面表决是否同意,不允许弃权,但可以对贷款金额、期限、利率、担保方式等方面提出自己的意见。
6、贷款审批委员会实行三分之二或五分之四通过制,审议结果分为同意、不同意、退回补充调查另议三种。
7、贷款审批委员会会务由综合部负责,综合部负责安
排会议场所、发布会议通知、印发会议材料、做好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对审议通过的项目报请董事长签批。
8、贷款审批委员会直接对公司董事长负责,对审议通过的项目,董事长有权直接否定。
9、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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