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奖是“工资”还是“福利”
案情:某张姓员工于2007年5月进入顺德某合资公司工作,2009年11月离职。2010年1月,张姓员工得知公司发放2009年年终奖后,认为自己也应拿到前11个月的奖金。但他的要求却遭到公司的拒绝,因为公司规定只有在发放年终奖时仍然在册的员工才能享受年终奖,并且员工手册中明文规定“凡在发放奖金日之前离开公司的员工都无权拿年终奖”,而张姓员工已经离职,无权再拿年终奖。张姓员工不服,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结果是仲裁及一审、二审均支持张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判决公司支付张姓员工年终奖21000元。
【办案心得】本案中,仲裁委及一审、二审均采纳张某委托的律师观点,即根据《劳动法》规定的“同工同酬”原则裁决张姓员工获得相应的年终奖,其中公司败诉关键是没有明确界定年终奖究竟是劳动报酬的一部分还是一项福利!那么年终奖到底是否属于劳动报酬呢?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年终奖的争议往往首先要看集体合同、双方的劳动合同中有没有合理的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则看用人单位有没有明确的有关薪资奖金方面的规章制度。如果企业有比较明确的规章制度,对员工的薪酬组成和奖金办法有细致的分类和规定,那么年终奖可以作为特别福利或特别奖励而区别于一般薪酬。如果企业没有此方面具体的规章制度,那么如何界定年终奖的属性则要看具体案例,在无法判断一些企业工资和年终奖界限的时候,仲裁员或法官有一定的裁量权,很有可能做出劳动者提出的年终奖请求属于劳动报酬的裁决,导致企业败诉。本案就是其中一例。
一旦将年终奖界定为劳动报酬而非福利,那么根据《劳动法》第46条的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所以也须遵循同工同
酬的原则。可见,对于年终奖的发放,企业并不能随意而为。没有明确规定,可能作为工资组成而按同工同酬处理。
本案中的公司在规章制度和劳动合同都没有对年终奖进行明确规定,仲裁及一审、二审最终审理裁决支持律师观点,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张姓员工应当得到相应的年终奖。
【本案启示】
1、制定和完善年终奖发放规定
在年终奖问题上,建议企业可在对劳动报酬进行一般规定之外,双方要在劳动合同或制度中对年终奖属特别福利或特别奖励还是劳动报酬一部分进行约定,并明确年终奖的发放范围、发放标准和发放方式。
2、作为对年终奖劳动争议的一种预防,建议企业应在员工离职时以书面形式告知其是否有年终奖以及发放时间,并让员工签字确认,这样即便以后出现此类纠纷也有书面证据掌握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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